1、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件,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
2、放过。(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成员公司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责任主体,集团对安全工作统一部署、实施督导。(四)“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五)集团系统各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成员公司。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第二章 目 标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3、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第六条 成员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成员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二)部门(或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七条 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
4、定的要求。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集团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成员公司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第九条 各成员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包含同等职能的机构,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十条 集团本部设置安健环管理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协调集团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集团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健环管理部实行归口管理。集团其他各部室按照部门分工履行各自安
5、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经营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以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好监督落实。(二)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本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
6、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 各级经营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经营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或相应岗位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经营正职负责。第十四条 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成员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第十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可以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第十六条 各成员公司要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相应职能部门,并明确界面分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以安全和生产技术管理为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
7、安全和生产管理质量监督为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 生产性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督设立独立岗位配置专职人员,一定规模的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有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施条件。第十九条 集团各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经营正职主管或委托经营副职分管。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制度,即按照隶属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各成员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要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
8、(企业、车间、班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部门(分场、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相关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技术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和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第五章
9、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企业对国家、行业及集团等上级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一)根据上级单位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二)根据上级单位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三)根据上级单位颁发的施工管理
10、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四)根据国家和上级单位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当国家、行业及集团等上级单位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各成员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
11、交底制度。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条 各成员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事故及灾害发生的种类和等级,编制对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各成员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建设或经营情况认真编制
1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践操作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工程建设、机组检修或技改计划。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
13、制。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所需资金,必须专项使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企
14、业主管领导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成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实行不同层次的全员定期培训和职业培训,做到全员教育、全员考核和持证上岗,人员安全素质满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准则(一)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知识教育,即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集团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等;另一部分为思想和意识教育,即对生产运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教育。(
15、二)各生产运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考核、有记录,实现教育培训和考核的动态管理。(三)所有生产运营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各生产运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培训对象、具有针对性且有效的培训目标和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五)各成员企业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建立安全教育登记卡,培训考核有记录,人卡相符。(六)特殊工种操作与检(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检定有效的特种工作业证或检(试)验证上岗,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证件和培训考核结果与本人身份相符
16、合。(七)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八)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四十一条 各成员公司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成员公司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八章 安全例行工作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