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篇: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二)建设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