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滨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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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滨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社会各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滨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讯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367 号邮政编码:256600电子邮箱:联系电话:(0543)2226711 2226712传 真:

2、(0543)2226666 2017 年 9 月 18 日滨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等的新建、改扩建活动。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码头、堆场、航道、航标、船闸

3、、船坞和海岸防护的新建、改扩建活动。本规定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将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交通

4、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及结论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

5、业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安监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七条 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质监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 70%,专业结构配置符合质量监督管理专业化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6、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管理责任,应按规定组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和管理要求,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做好设计后续服务,指导施工贯彻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应对重要节点工程是否实现设计意图开展设计施工评价,及时处

7、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程序完成工程变更设计。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使用功能、环境保护以及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第十二条 工程交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涉及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指标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

8、检的检验程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落实质量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合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规范监理程序,严格质量控制,督促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和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严格执行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独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设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具体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期,自施工许可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具体实施

9、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复;(二)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四)参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续报。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质监机构应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书,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要求限期补正。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质监机构可采用突击、随

10、机抽查等方式,采取现场检查、远程检查、备案核查等方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关键指标进行验证性检验,所需质量检测经费纳入质监机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发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对质量事故的整改结果应组织现场核验。第二十五条 构建参建单

11、位负责、职工全员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全方位质量保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重点、内容和频次,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质量督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管理程序执行情况;(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五)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及质量通病治理情况。第二十八条 质量督查时,督查人员必须为 2 人以上;现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12、对涉及被督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与被督查对象和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现场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制成书面记录,并由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条 督查人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依法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

13、评、停工整顿、约谈企业法人、罚款、降低或建议降低资质信用等级、吊销或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

14、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信息化建设等。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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