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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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3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英国伦敦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切实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以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精神,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 218 号)要求,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2、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夏季消防检查为抓手,紧紧围绕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财富全球论坛、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采取针对性综合治理措施,力争实现“四到位,四提升 ”工作目 标(确保高层建筑防控措施到位,提升火灾防御能力;确保高层建筑管理制度到位,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确保高层建筑人员装备到位,提升灭火救援能力;4确保高层建筑宣传培训到位,提升逃生自救能力),切实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2017 年 7

3、月至 12 月。 三、治理范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一)合法性。高层建筑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备案;高层建筑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手续;高层建筑存在违章加建、改建、扩建行为;高层建筑存在未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相关要求和加强性措施设计要求。 (二)总平面布局。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登高面被挪作他用、设置障碍物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堵塞、占用、封闭;高层建筑中的共享空间(中庭)未按规范要求实施有效防火分隔或违规设置商铺、促销展位等。 (三)平面布置。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

4、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或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作分隔;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影响降落;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要求。 5(四)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楼梯间被占用;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或损坏、闭门器缺失等;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不正确、数量不足和照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五)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标识设置不清晰准确;消防

5、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建筑消防设施未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六)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管井检查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 (七)电气管理。电线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源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过载、老化、故障,使用无证、 “三无” 电气产品;电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

6、施不落实;未结6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将高层建筑安全用电进行远程监控管理。 (八)燃气管理。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联动切断设施;燃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结合本地智慧燃气管理系统将高层建筑安全用气进行远程监控管理。 (九)户外广告牌及装饰物。户外广告牌位置阻挡建筑外窗开启,妨碍人员逃生,影响建筑排烟以及灭火救援行动开展;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用电敷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安全疏散的内部装修以及装饰材料燃烧性

7、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制作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附加物。 (十)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不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照要求配置、无证上岗;存在边经营边施工的违章行为,尤其是动火、动气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未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实体运行;建筑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已建立7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未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治理措施(一)排查摸清建筑底数。紧密结合夏季消防检查、消防

8、安全基础数据信息采集专项行动,实施高层建筑基础数据和整治信息采集,认真统计本地高层建筑数量、高度、地点等基础信息以及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督促开展责任单位自查自纠,监管行业核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查清高层建筑底数及消防安全现状,建立健全“一楼一档” 制度,及时检查、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按照建筑高度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其他非单层民用建筑两种类型做好分类,按照危险程度、区域分布等特点对底数台账进行细化分类,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铁腕整治消防隐患。对排查发现的

9、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 、行政拘留、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8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打通安全疏散通道。组织发动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居民群众针对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通道以及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开展 1 次集中清理行动,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

10、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阻断立体蔓延通道。组织发动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居民群众针对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户外显示屏等障碍物开展 1 次集中拆除行动,对建筑电缆井、管道井违章占用、堆放杂物、防火封堵不严等现象开展 1 次集中清理行动,加大对建筑外墙违规装饰、装修,

11、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力度,组织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 (五)加强物防技防措施。针对依规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整改难度大、无法拆迁、确需保留使用的既有高层建筑(包括居民自建高层建筑),督促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督促9使用单位、权属单位结合实际采取物防技防措施降低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积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地市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

12、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后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高层建筑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加大消防宣传力度。紧盯高层建筑特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针对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形成铺天盖地的宣传氛围,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 LED 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

13、每半年组织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七)提升灭火救援能力。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10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筑高度超过 200 米的高层建筑按标准建设内部专业处置队。六、任务分工(一)省公安厅、省综治办

14、、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排名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工作开展。 (三)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 、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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