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审批事项受理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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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26001.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6 月 8 日 实施日期:2017 年 6 月 8 日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1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子项名称: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1.2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

2、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

3、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四)样机测试报告;3(五)使用说明书。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4、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一)展览会留购的;(二)确属急需的;(三)销售量极少的;4(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六、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七、数量限制无限

5、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51.通过计量法制审查;2.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未能通过计量法制审查;2.未能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九、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十、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

6、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 备注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原件/复印件3 纸质新申请、变更2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原件/复印件3 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新申请、变更6为准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结构图原件/复印件3 纸质新申请、变更4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原件/复印件3 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5样机测试报告原件/复印件3 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6使用说明书原件/复印件3 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7申请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3 纸质 变更7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样本可登陆http:

7、/ 9 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收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822618593.网上接收网址:国家质检总局官网 http:/ 13:30-17:00十二、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流程见附件 1。十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制审查 15 个工作日、定型鉴定自申请人提供样机之日起一般在 3 个月内完成,此两项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情况:停征。十六、审批结果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中图 2)。十七、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申请人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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