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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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 空分布不均,季 节性缺水 现象尤为明显,地 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 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

2、令人担忧。因此, “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其二,规定“ 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 的根据是:2009 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 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 808 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 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 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 1900 多万人。 “全区 14 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 质合格率仅 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 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 (据 2009 年 12 月对

3、我区水 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2 -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

4、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本条例大部分内容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对农村地区、矿区普遍使用分散式饮用水源的情况也在起草时进行了适当考量。【立法例】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第四条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立法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饮用水- 3 -源污染。对饮

5、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立法理由】一、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主要的工作是以饮用水源环境基础情况调查为基础,评价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全面核定已经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补充划分没有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为规 划方案提供基础依据;制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工程规划、管理能力建 设规划、工程 实施效益评 估等,并在典型区域 进行技术示范;同时,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污染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体系、管理制度、法律法 规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为各级规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二、拟将“ 统一规

6、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作为本条例的指导原则。【立法例】1、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 约化供水进程,促 进经济 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条;3、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5、安徽省城

7、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6、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总结:从各地的立法例来看,均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规划均被纳入当地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4 -第五条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立法理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

8、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饮用水源的保护涉及范围广泛,水利、建 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卫生、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也 应当积极配合,各自承担相应职责。【立法例】1、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上海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 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港口、海事行政管

9、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 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 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七条;- 5 -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6、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奖惩、修复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

10、彰和奖励。因饮用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开发新水源及相应的给水供水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立法理由】体现“积极引 导、兼顾奖惩”的理念,贯彻“污染者负责 、政府引 导、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则。【立法例】1、前两款主要参考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2、后两款主要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

11、六条;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 6 -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6、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具体条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立法理由】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补偿数额少、不及时、被克扣的现象,本草案 对此作出专条规定,拟使生态补偿工作有法可依。我 们认为,具体条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 环境保护、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

12、制定为宜。【立法例】1、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国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 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 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分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

13、区;地表水源保护区又- 7 -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立法理由】划分三级保护区,是各个省市普遍采用的模式。一级保护区为核心区,是 饮用水源的主要取水口所在地,对周围环境要求最严;二级保护区是核心区水源的补给区,对环境的要求也比较高;准保护区不是必须设置的类型,但也须引起重视,防患未然。第三、四章针对各级保护区的特殊情况,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立法例】2007 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于 2007 年 1 月 9 日被批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编 号为 HJT338

14、2007)第九条 【江河水源】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十条 【湖泊、水库水源】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 8 -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

15、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第十一条 【地下水源】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第九、十、十一条【立法例】1、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2、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八、九、十条;3、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4、安徽省城镇生

16、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九、十条;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法理由】- 9 -鉴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事关广西的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规划,应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

17、划定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完成划定任务。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精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准权。【立法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条;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6、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调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需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8、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分散式饮用水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立法理由】考虑到广西特殊的地形地貌,应允许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源区的保护则应该参照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批准权应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严格把关。【立法例】-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2、本条前两款参考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3、本条第三款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9、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 组织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警示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立法理由】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各级有关人民政府,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意图。划定界线, 设立警示牌便于 职能部门实施管理。【立法例】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 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章 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本章主要是针对地表水源保护区各级保护区所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 【地表水源水质标准】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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