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前身是广东外国语师范学校和广东艺术师范学校。广东外国语师范学校成立于 1978 年 12 月。2001 年 5 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东省外国语师范学校的基础上设立广东外语职业学院。广东艺术师范学校成立于1983 年 6 月。2001 年 12 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艺术师范学校并入广东外语职业学院,合并后更名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秉承“学贯中西、德 艺双馨” 的校训 ,推行“崇学、重教、躬行、爱生” 的教风 和“ 勤学、高雅、自律、 进取”的学风,坚持“善知善行、尚德尚艺、开放合作、特色发展” 的办学理念,发挥教师教育
2、的传统优势,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为教育、文化艺术、商务服务等领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致力于建设外语艺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英文名为Guangdong Teachers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 and Arts。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95 号。学校设立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95 号、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3、 463 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站域名为 http:/ 和http:/。第三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 3 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五
4、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视发展需要可进行调整。第六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由学校英文名中的 Foreign Language(外 语)、Arts (艺术)的首字母 F 和 A 组成,字体为白色,校徽主体以绿色为基调,图案为绿色。图示:第七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白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中文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中央,校名位于校徽正下方,字体为方正粗倩,颜色为黑色。图示: 4 第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2 月 18 日。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5、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根据自身条件,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四)结合自身优势,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积极
6、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5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
7、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履行收费公示义务;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实施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并重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职业素质高、就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技 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重点建设教育类、语言类、文化艺术类、电子信息类、 6 公共事业类、财经类等特色专业群。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
8、作,建立健全协同育人体系,推进共享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营造“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 发展” 的育人环境。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的质量观,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建立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与评价机制。实施教学工作督导制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和教学评估制度。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积极开发应用性技术和专利,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互惠共赢的原则,根据专业特色和优势,加强“ 政府、学校、行业、企业” 合作,依法 为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提供培训、咨询、研发、评估、鉴定等服务。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凝练特
9、色校园文化,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国(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7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四)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五)在思想
10、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二)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8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11、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成长成才相关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第二十七条 学员是
12、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9 第五章 教职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三)公平获得自
13、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10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
14、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第六章 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