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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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6 项)第 一 项 :对 农 业 局 本 级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后 续 监 管农 业 局 主 要 负 责 对 各 行 政 许 可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部 门 的 协调 管 理 和 监 督 , 明 确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 许 可 程 序 , 规 范 业 务 审 查 行为 , 并 对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许 可 后 的 经 营 、 生 产 活 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执 法 监 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 农 业 局 本 级 执

2、 行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

3、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四)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县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五、监督检查措施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

4、违法操作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

5、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第 二 项 :对 农 业 局 委 托 下 放 的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后 续 监 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承接情况: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二)审批情

6、况:对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三)管理情况:对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 1 次) 、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 1 次) 、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

7、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县农业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有以下情形的,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

8、撤销;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六、监督检查处理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

9、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 三 项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10、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

11、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五、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 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

12、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原则上县级年度快速检测检测 2100 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 780 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

13、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及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

14、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市级、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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