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印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124 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 2015 年 5月 25 日市政府第 14 届 16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2015 年 6 月 20 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 弃物、医 疗废 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 头减量、分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分 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 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 筹、市 场运作
3、的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循序 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 进 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
4、用率。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
5、八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鼓励工会、共青团、 妇联、志愿者 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 发展改革、商务、国土 规划、环 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
6、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 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经市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 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
7、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 视频、网站、 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 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 、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 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商场、集贸市场、地 铁、机 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 场所的
8、经营 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 输、处置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遵循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销 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
9、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 督、工商、农业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 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
10、、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 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 废灯管、弃置药品、 废杀虫剂(容器)、 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
11、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 扫渣土等。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部 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 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 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场、码头、火 车站、 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 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