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088562 上传时间:2018-12-03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 23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包括航空配餐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2 / 23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四条 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卫生监督。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者实行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

3、联系方式,接受口岸卫生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八条 国境口岸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 / 23出入境交通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档案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卫生安全自查。鼓励和支持经营者

4、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或配备先进检测设备自行检测,提高卫生安全水平。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相应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从业人员、直接为旅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及公共场所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直接接触饮用水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经

5、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4 / 23害扩大,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一节 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采购验收、贮存运输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航空配餐企业的采购验收、生产加

6、工、贮存、装机等过程应符合航空食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实施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符合下列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二)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鼠类、蝇类、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定期维护食品原料运输、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5 / 23毒、保洁、

7、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卫生安全。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四)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识清晰,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五)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六)冷荤食品应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和冷藏设施专用;(七)熟制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

8、原料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八)餐饮具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九)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十七条 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供应食品前应当向6 / 23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邮轮食品供应者还应建立合格供应商评定制度,具备与食品供应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冷藏冷冻等卫生设施及专用车辆,具备验收自检能力。鼓励邮轮食品供应单位引入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

9、管理水平。第二节 饮用水供应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人员。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对各类蓄水设施、加水设备做好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第二十三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等使用水质净化设施的供水单位,应定期更换或维护净化设施,确保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

10、疫机构报送检验结果或保存检验结果备查。7 / 23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同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三节 公共场所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

11、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以上材料根据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可做适当的调整。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8 / 23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公共

12、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9 /

13、 2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三十三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 1 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

14、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四节 储存场地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备。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生物孳生场10 / 23所。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货物应当分类存放,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间距;对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食品储存场地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物品储存场地、有毒有害物品运输途径地,避免造成食品污染;(二)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受潮霉变,食品应当离地、离墙堆放;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每批食品应当有明显标识;(三)冷库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四)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实施消毒,防止造成污染。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水源、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等,与外界相对封闭,防止环境污染;(二)应设置对集装箱实施查验和熏蒸处理的设施及场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