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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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 79 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80 号)(八)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29 号)(九)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

2、监2005336 号)(十)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 号)(十一)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十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 年第 88 号)(十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 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 版)的公告(2010 年第 119 号)(十四)28 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十五)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第 102 号公告)(十六)关于公布第二批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120 号公告)(十七)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202 号公告)(十八)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8 年第 120 号公告)(十九)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75 号公告)(二十)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 262 号)(二十一)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 28 号)(二十二)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 66 号)(二十三)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90 号)(二十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发200540号令)(二十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二十六)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二十七)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 122 号公告(二十八)关于进一

5、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 750 号)四、办理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 五、办理地址申请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电话:38920226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 311 号 1307 房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83228127,83228122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星期五(900:-12:00;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六、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市属各区、县级市)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食品是指各种

6、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

7、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中: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

8、。广州市质监局负责受理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七、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

9、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八、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 A4 纸,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

10、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 份;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份;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份;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3 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告的可提供;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3 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2 份(正规发票或

11、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 3份;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3 份,总人数不得少于 6 人。提供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各 2 份(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

12、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 3 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2 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1 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

13、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含相关记录表格,一式 1 份);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2 份;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1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 2 份。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该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经街镇相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

14、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街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或生产加工性质,使用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 份。产业政策批准文件:乳制品、制糖生产线、味精生产

15、线需取得省经贸委的产业政政策批准。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 100 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属于淘汰生产设备,不得申请生产许可。其他证书: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13、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2 份。1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1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2 份(营业执照有生产加工申请产品经营范围的提交)。16、委托人员办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6、2份。(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9 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下: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 份;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份;3、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3 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有企业周围环境卫生审查报告的可提供;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3

17、份,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2 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 3份;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3 份,总人数不得少于 6 人。提供检验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以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各 2 份(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 3 份(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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