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 政 府 审 改 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京审改办函20176 号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 年,根据中办、国办相关文件精神,本市编制完成了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晒出了首张“权力家底” 。2016年,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各区政府相继完成了权力清单的编制和公布工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在推动简政放权,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运行,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数量仍然比较
2、多,在持续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提升放权的“含金量”上还有进一步精简的2空间;二是设定标准还不够规范,有些事项重复设置,有些事项拆分过细,有些事项已列入负面清单,有些事项长期无人申请办理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清理规范;三是市与区之间还缺乏统筹,业务对口部门相同职权事项的基本要素还不一致,且放权不配套、不联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协同性;四是区与区之间还不均衡,有的区政府部门职权事项 5000 多项,有的 10000多项,还需要进一步的协调统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清理规范本市权力清单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
3、性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公平法治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中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政府干预市场过多的问题,进一步精简权力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破除制约创业创新的各种不合理束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着力解决标准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权力清单的范围,合理确定权力事项拆分颗粒度,统一市、区权力清单基本要素,努力实现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规范化、标准化;着力解决放权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放权的协同性,探索推进重点领域关联、相近事项全链条协同下放,推动权力下放、重心下移。通过对市、区两级政
4、府部门职权事项的全面清理和规范,3加快形成便于群众办事、便于企业创业、便于部门操作、便于社会监督的精简统一、标准规范、职权明确、层级清晰的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二、清单构成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关于层级架构。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将市区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职权事项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第二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第三层级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关于清单组成。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市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与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按权限
5、划分由市级部门行使的部分)组成;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市、区两级部门共有的行政职权事项(按权限划分由区级部门行使的部分)和区级部门独有的行政职权事项组成。 、 市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2017版 )各 区 政 府 权 力 清 单层 级 架 构 清 单 组 成4权力清单的层级架构及组成示意图三、主要任务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的原则,由市政府各部门统一梳理市级独有和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其中,对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需根据设定依据标注实施权限;区级(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独有的职权事项由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业务对口部门集中进行梳理和规范,并将梳理规范
6、结果反馈各区政府审改办征求意见;对市以下垂直管理、设在各区机构的职权事项由市级部门统一清理规范。通过集中清理规范,实现精简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事项,同时确保同一职权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之间“五统一” ,即:统一类别、统一名称、统一依据、统一编码、统一实施主体。一是将能够由市场自主管理的职权事项一律取消。此类事项主要是指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并且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自行有效调节的职权事项。其中,结合本市实际,对中央指定本市实施的职权事项提出精简的建议,对需要调整法律法规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由本市设定的职权事项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等予以取消的意见。二是将可以用其他方式取代的职权事项一
7、律取消。主要是指通过改变现有职权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可完成的事项。三是将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已废止、修订、失效的职权5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的要求,将仅由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职权事项和法定依据已经废止、修订、失效的职权事项予以取消。四是将不直接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权事项一律划出。此类事项主要是指政府内部审批和内部管理事项,其审批或管理的对象为本机关、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不面向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五是将抽象管理类的职权事项一律划出。主要是指不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项。主要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
8、、标准制定、政策调研、宣传教育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或具体管理职责的事项。六是将不属于中央批准本市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一律划出。对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中未列入本市保留的表彰奖励事项予以划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对确认行为和提供有效情报信息给予奖励的事项予以保留。七是将已列入负面清单的职权事项单独列出。主要是指已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 年版)的行政职权事项。八是将依申请、被动履行的零流量职权事项单独列出。主要6是针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非实物类) 、其他类行政职
9、权,将实施对象消失或多年无人申请、多年不发生的行政职权划出权力清单单独管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事项列入权力清单以来,从未发生过,二是短期内也不会发生,单独列出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九是将内容相近、重复设定的职权事项予以整合。主要是指职权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和工作流程基本相同,事项名称也极为相似的事项。十是将拆分过细且调整后不影响实施的职权事项予以归类整合。主要是指对同一法律法规条款按具体情形分别罗列的事项以及后续管理环节和相关监管措施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十一是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目的,将可以由区级层面实施并承接的职权事项予以下放。按照市级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制定标准、政策,加强指导
10、、监督,区级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规划政策实施、日常监督执法、服务基层群众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职权事项外,将“含金量高” 、基层用得着的审批事项能够下放的都要下放,特别是涉及投资领域的相关权力事项要全链条协同下放,推动解决“放下去的用不上、用得上的没下放”的问题。加强向区级放权后的业务指导,避免出现只放责任不放权力的情形。四、工作步骤7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7 年 4 月底):动员部署。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工作通知,明确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等,组织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审改办动员部署和业务培
11、训会。第二阶段(2017 年 5 月至 6 月):集中梳理。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级自行清” 、 “左右看齐清” 、 “上下对表清”的方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在逐条研究的基础上,对市级独有和市、区共有的职权事项提出取消、下放、整合的调整意见,同时梳理规范区级独有的职权事项,形成本系统清理规范方案(模板详见附件 2) ,报送市政府审改办;在此过程中,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对相近、相关联事项提出协调一致的取消下放意见。相关数据填报请登录“北京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网址:ttp:/ ,并于 6 月 15 日前完成方案和数据的填报工作。第三阶段(2017 年 7 月至 8
12、月):审核确认。市政府审改办将各部门报送的精简规范方案分送财政、人力社保和法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由市政府审改办统一汇总后反馈各部门予以确认。各区政府部门职权事项由市政府审改办转交各区政府审改办核对。第四阶段(2017 年 9 月至 10 月):公布执行。市政府审改办8将审核确认后的市政府各部门职权事项进行汇总,形成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 版) ,履行报批程序,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各区政府审改办将审核确认、规范统一后的区政府各部门职权事项进行汇总,形成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017 版) ,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五、关于权力清单动态管理为巩固此次清理规范的成果
13、,将各区政府权力清单纳入市级权力清单数据库,搭建市区统一的权力清单数据平台。市级部门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时,需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分审后予以确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时,由各区政府审改办进行审核,并征求我办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在对市区两级权力清单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起草并印发北京市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各区政府、各部门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流程,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权力清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1. 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
14、范2. XX( 委 、 办 、 局 ) 清 理 规 范 权 力 清 单 工 作 方 案 ( 模 板 )9市政府审改办 北京市财政局市编办(代章)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2017 年 4 月 27 日(联系人:孟奇,65230003,18618336077;黄翠萍,13801169557)10附件 1北京市权力清单编制规范 1.总则 .112.编制范围和主体 .112.1 清单编制范围 .112.2 清单编制主体 .123.词语解释 .133.1 权力清单 .133.2 行政职权事项 .133.3 事项实施对象 .133.4 实施主体 .133.5 行政职权类别 .143.6 行政许可 .143.7 行政处罚 .143.8 行政强制 .153.9 行政征收 .163.10 行政检查 .163.11 行政奖励 .173.12 行政确认 .173.13 行政给付 .183.14 行政裁决 .193.15 其他行政职权类 .204.清单编制的基本要求 .204.1 形式和格式 .204.2 事项内容填报一般要求 .205.各类行政职权事项编制的具体要求 .235.1 行政许可类 .235.2 行政处罚类 .235.3 行政强制类 .245.4 行政征收类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