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无锡市农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业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6159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农业项目是指农林牧渔条线所有项目。适用于各级归口、授权、财政专项等农业项目。国家和省级项目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1)政府部门委托授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其主要作用是代委托单位执行项目管理、核查、验收等工作;(2)政府部门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其主要作用是代委托单位执行项目的财务审计和工程量审计。第四条 农业项
2、目管理按照“ 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立项、谁监管” 的原则,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体系,实行“制度健全、 监督严 格、分级管理、协调 配合、信息公开、统一备案” 的 联动 机制。在 项目征集、申报、受理、通过等环节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无锡市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市(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或明确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第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项目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统筹安排各类农业专项资金;收集、整理、汇总和
3、储备农业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参考计划。第七条 市农委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各业务处站编制年度市级专项预算绩效论证材料和项目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指导规范项目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后续检查监督。第八条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站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条线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库筛选、储备,项目指南(实施指导意见)编制,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和项目预算绩效论证;提出市级项目切块下达资金分配意见和实施指导意见;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市级切块资金项目存档,并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省级切块资金项目和
4、市级非切块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组织实施和核查、验收等工作;规范项目流程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所属行业范围内项目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市农委相关处室站承担的各类农业项目,按照“ 谁分管、 谁负责” 的原则,由分管 领导牵头,相关处室站负责项目管理和组织检查验收。第九条 驻市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组织开展农业廉政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的监督。第十条 项目建设所在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级切块资金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组织辖区内农业项目库建设以及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批复、实施监管、审计评价、考核验收
5、等工作;对省级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初验评价、申请验收等工作;负责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合同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合规,做到专款专用;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配合项目监管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提供资料应具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报立项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件下达。市农委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办,及时下达国家、
6、省、市的各类农业项目申报文件。市级农业项目的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每年一季度在江南农网等媒体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规定支持产业、扶持重点和项目内容、申报主体和条件、项目奖补标准和执行时间等要求。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根据上级文件、申报指南的要求,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农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必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委党组(或项目领导小组)商定。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省级切块资金项目和市级非切块资金项目,由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论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对照申报条件组织相应的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
7、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办汇总。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项目办汇总项目申报评审意见,上报委党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报评审意见,经委党组(或项目领导小组)商定,将拟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江南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立项。如公示有异议,市农委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组、监察室、项目办核实情况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报委党组(或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市农委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复核并指导完善,报项目办汇总。由市农委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项目的实施方案批复下达,项目办和所属归口部门分别存档。第十六条 市级切块资金的项目,由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8、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督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先建后补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对任务类按下达文件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1、项目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符合招投标要求的,必须参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 号) 进行招投 标。国家和省级项 目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全程监管和业务指导,也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管理。3、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4、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建立项目台帐或有关规章制度;按规
9、定及时上报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阶段性情况;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 10%的,需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报请原项目批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办存档。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变更或调整项目计划内容。第五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条 验收主体,即项目批准立项的单位,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1、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按规定期限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后进行总结,收集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产生的资料(见附件 1),并对照验收内容自查其送验相关资
10、料是否齐备,符合验收条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接受审核(提出申请时间最迟不能超过项目规定的截止日期后 20 个工作日)。对于市级立项的项目,应由所在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验)并出具初审(初验)意见,向市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件 2)。验收主管部门接受验收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安排验收的计划时间。2、组织验收。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要求,选取考评考核(附件 3)、专家评审(附件 4)、委托第三方(附件 5)等方式验收。第三方验收结果,可作为项目验收最终依据,并经委党组(或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提供给财政部门作为项目报账依据。可采取现场
11、验收、会议验收、材料验收等形式。其中“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 目完成量(含工程量或 资金)必须达批复的80%以上(含 80%)才能通过验收并根据实际审核完成量按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批复的补助金额),低于 80%的项目将不予通过验收并取消补助资格。对存在其他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验收。如限期整改不能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3、资料存档。凡验收通过的项目均需由具体组织验收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结果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办保存存档。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主要验收项目
12、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验收项目地点、内容指标、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资金使用等内容是否符合立项批复的计划文件、合同协议要求、作业书的规定;目标实现、项目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等情况;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绩效情况等总结。但不同类型项目有其不同侧重内容。1、竞争类:“先建后 补” 类项目,重点验 收项目执行总结、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台帐资料、实地勘查、第三方工程量评估、财务审计报告等;“以 奖代补” 类项目,重点 对照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验收,对其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效果以及财务审计报告或第三方核查结论进行验收。2、任务类项目,根据文件下达的任务,考评考核项目执行总结、对照合同或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13、料,评价是否完成任务。3、研发类项目,针对项目工作、技术总结,实施过程情况、合同目标完成情况及预期效果相关证明资料,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等。4、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方的工程执行报告及相关合规立项批文资料;出具现场核查、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的报告;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其工程项目分别进行中期验收、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第二十三条 验收成员产生1、验收专家。项目主管单位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库,项目完成后需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 3-7 名(单数)成立专家验收组,其中业务技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验收专家对本部门项目实行回避制
14、度。2、考评考核小组。由项目归口部门抽取由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3-5 名(单数)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3、第三方。每年在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下,由项目办在有资质的中介库中随机抽签产生不超过 2 家;费用超过 30 万的招标产生。其验收方法按本办法执行。第六章 绩效考核第二十四条 市农 委财务部门会同项 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为今后项目引导农业发展方向提出更合理的建议,促进农业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对纳入省、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搞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尚未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也要设立相应的绩效目标,作为进行项目检查、考核、
15、验收的依据。各市(县)、区农林财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相应这方面工作。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 单位结合项目 总结,对完成情况、效果收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各级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对相应行业条线项目实施、管理、成效、财政资金使用以及项目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各级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就本地区的农业项目实施、管理、成效、财政资金使用以及项目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审核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并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项目资金。其
16、中, “先建后 补、以奖代补” 农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拨付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支持、不配合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的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经审查属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并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17、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农业委员会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30 日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附件 1: 验收资料参考目录一、必须提供的书面资料,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1)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 (2)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等) 。 (3)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完成效果等。2、
18、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3、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或立项通知文件或任务下达文件。4、其它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过程记实图片、相关照片、法人代表(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资料。二、按项目类别可增减资料1、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2、有关项目管理文件。3、项目合同(协议、作业设计)等文本。4、属地主管部门现场查验(中期检查)表。5、工程决算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6、重点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工程合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过程资料及工程报告等。7、其它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效益以及相应指标证明、项目建设区域位置图、工程平面示意图等其他需
19、要提供的验收资料。附件 2:项目验收申请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型: 申请验收单位: 申 报 部 门: 申请验收日期: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制项目名称项 目 来 源项 目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建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建 设 地 点 县(市、区) 镇 村 完成时间批 复 投 资 万 元 实 际 投 资 万 元 补 助 资 金 万 元项 目 下 达建 设 内 容 (对照项目下达文件(合同)填写)批复建设任务 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建设内容,逐项填写) (对照作出任务内容,逐项表述)目标完成情况(逐 项说明)项目建设报验资料目录项目单位: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现提出申请验收。 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