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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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 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 到 2015 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 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 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

2、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 2 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1.3 编制依据1.3.1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3、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 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 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

5、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55 号) 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 年第 65 号)1.3.3 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 201119 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

6、通知(环发 201156 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 2011171 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 90 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 2011134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 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 73 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11 87 号) 5 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

7、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2.1.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8、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 2.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以实现危险废

9、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2.1.3 信息公开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2.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

10、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7 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 1

11、0 吨以上的单位)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3.2 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3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4 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3.5 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

12、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3.6 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 8 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3.7 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3.8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4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

13、范化管理4.1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件 1。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 10 年。4.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 9 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14、格式见附件 2。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件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4.3

15、.2 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4.3.3 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 10 主管部门。4.3.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

16、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4.3.5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4.3.6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3.7 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4.3.8 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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