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727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和
2、监督管理。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 可 机 关 ) 负 责 全 区 乙 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 可 和 监 督 管理 。- 2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材料核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资质许可实施程序第六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
3、申请材料。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第七条 申请、核验、许可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书),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重- 3 -点核验申请人的专职人员是否为本企业专职人员的真实性,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核验人员应当有 2 人同时核验;(二)许可机关收
4、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 10 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见附件 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陈述申辩仅限一次;(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5、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公告,经核实后据实处理。第八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暂定期 1 年。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 4 -乙级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符合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延续条件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6、合并、分立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核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核验机关核验后报许可机关。第三章 资质标准第十一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二)技术负责人已经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 5 -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
7、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要求(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办公场所及人均办公建筑面积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国家或者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乙级资质延续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3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
8、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证明;(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社会基本养老- 6 -保险费缴费名单;(四)企业章程(与提交工商部门的一致) ;(五)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新设立、延续、变更、合并、分立时,无需提交下列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9、资质证书;(三)股东出资协议;(四)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六)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七)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 -(一)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金、股东变更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3,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2企业章程(与提交工商部门的一致);3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二)经营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1变更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法定
10、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工作简历;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四)技术负责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五)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8 -2.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六)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当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
11、意见;2. 原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 信息登记第十四条 新设立、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 10 日内到核验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9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者执业情况、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核验机关报送本企业信用信
12、息。核验机关应当按季度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延续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核验机关报送的信息一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延续时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其资质申请不予批准。许可机关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和核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按照要求核验专职人员和申请材料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
13、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 -第六章 附 则第 18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书 1 份,附件材料 1 套,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二)附件资料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提交材料内容顺序排列胶装,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写规范、盖章或者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三)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并逐页编写页码;(四)专职人员材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提交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外,申请书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五)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应当按照申请书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交,同一项业绩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对应的营业收入发票应当装订在一起;(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新申请资质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人员注册到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