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附件 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4第四章 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 主要经济技术 指标 .7附录一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8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0附件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 说明 .1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市、区)级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
2、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第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其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
3、市、区)级城市的“三无”人员和孤儿。其建设应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服务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第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福利及康复设施合建,统一规划布局,做到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3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以辖区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所在地人口数量划分为三类(见表 1) 。表 1
4、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建设规模辖区总人口(万人)类 别 总床位(张) 儿童床位(张) 三无人员床位失能床位(张) 自理床位(张)一类 180280 60-100 60-90 60-90 80120二类 90179 30-60 30-60 30-60 4080三类 6089 20-30 20-30 20-30 40 以下注 :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三无人员床位、三无人员床位又分为失能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总人口数超过 120 万人的县(市、区)级城市,可
5、为不同服务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等)分别建设独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第十一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设施)构成。第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入住服务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第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务康复、安防等相关设
6、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二、 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 给排水、 通讯等市政条件;三、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 环境安静,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第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针对各类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功能要求及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相互干扰。第十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绿色节能的要求,与环境协调。第十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 0.61.0,建筑密度不
7、宜高于 35%。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规定,且绿地率不宜低于 30%。5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第二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可按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二十一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3536.5m 2/床;二类不高于36.538.5m 2/床;三类不高于38.541m 2/床。其中服务对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第二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表 综合社会福利院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 2床)使用面积指标规模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面积比例(%)入住服务用房 0.
8、650.77 0.770.93 0.931.16 3儿童生活用房 3.603.63 3.633.66 3.66 15成人失能人员生活用房 6.01 6.01 6.016.61 25成人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4.04 4.04 4.044.44 17生活用房公共生活用房 0.400.42 0.420.44 0.440.47 2生活用房合计 14.0514.10 14.1014.14 14.1415.18 59教育活动用房 1.982.15 2.152.38 2.382.22 9服务对象用房医疗康复用房 2.002.20 2.202.45 2.452.48 9管理用房 1.271.34 1.341.4
9、8 1.481.69 6附属用房 2.83.15 3.153.62 3.623.92 14使用面积总计 22.7523.70 23.7025.00 25.0026.65 100(折合成)建筑面积 35.036.5 36.538.5 38.541.0注: 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平均按 0.65 计算;2、表内各项使用面积指标上下限对应的是各类建设规模床位数的上下限,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用房不单设(详见附录一) ,故其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第二十三条 一、二、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3.0m2/床、3.5m 2/床和4.0m 2/床
10、核定。6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制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区周界应设置监控系统,并宜有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第二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第二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居室应根据各类供养人员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供养、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儿童居室、失能人员居室、自理人员居室等,并应分别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
11、设置。儿童和失能人员应设独立的备餐及用餐区,儿童区域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和洗漱池等。第二十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和活动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6。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生活区应设紧邻卧室的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并应配备防滑设施。第三十一条 服务对象用房的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且应满足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综合
12、社会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服务对象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第三十五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炎热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宜配备降温设施。第三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自理及失能人员居室的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公共区域、婴幼儿居室应设监控系统。7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
13、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控制。表 3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类 型 床位数(张) 万元/平方米 万元/床一类 180280 31723047 11.5810.66二类 90179 32973172 12.6911.58三类 6089 34193297 14.0212.69注: 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车辆等;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 2014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
14、准计算;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 5%。第三十九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表 4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建设规模类 型 床位数(张) 施工建设工期(工作日)一类 180280 295315二类 90179 280295三类 6089 245280注:1、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 、现浇框架结构类型、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
15、加 20%。第四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8附录一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类型项目一类 二类 三类备注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值班室 含查询、登记 生活用房儿童生活用房儿童居室 儿童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儿童配餐间 儿童用餐区 儿童护理员值班室 失能人员居室 包括介助、介护人员失能人员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失能人员配餐间 失能人员用餐区 失能人员活动区 失能人员生活用房护理员值班室 自理人员居室 自理人员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成年人生活用房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管理员值班室 公共生活用房公共餐厅 理发室 三类不单设储藏室 教育活动儿童教室 三类不单设9用房儿童图书室 儿童文艺活动室 儿童美术室 儿童体育活动室 三类不单设教师办公室 三类不单设社会工作室 文艺活动室 包动、棋活动、棋牌等书画阅览室 包括图书阅览、书画等健身室 三类不单设网络室 三类不单设多功能室 医疗康复用房诊室 三类不单设治疗室 观察隔离室 三类不单设临终关怀室 三类不单设消毒室 三类不单设处置室 儿童康复室 儿童综合康复,包括脑瘫康复训练等康复训练室 成人综合康复,包括作业训练、物理训练等心理辅导室 三类不单设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管理用房 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