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案例 - 辽宁省资源共享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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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税法案例一、国际专利技术转让中的国际税法甲国的 A 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 10 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 A 公司预提税 1 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 A 公司 1 万美元之所得税。问: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知识点: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法主、客体,税种答案:1本案例涉及 3 个国际税收关系。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 A 公司之问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 A 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

2、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及 A 公司。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 A 公司来源于乙国 B 公司的 10 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二、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麦德隆是美园一家船船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境内拥有 1 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周。1950 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人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问:1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2加拿大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3. 加拿大法院判决这一案件的依

3、据是什么?知识点:居民税收管辖权答案:1依加拿大税法规定, “居所”是确定居民纳税人的重耍标准之一。本案中,加拿大政府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住宅,是构成“居所”的客观标志。2加拿大法院应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居民纳税人身份。3. 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一国居民纳税入必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郡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住所” 、 “居所”等通常是各国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准,但采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住所、居所,又往往发生争议。本案中,加拿大法院认为仅拥有一幢往宅,而不在境内经常生括,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三、R 公司纳税案M 国 R 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

4、国的分公司获利 10 万美元;设在乙国前子公司获利 50 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 R 公司支付股息 20 万美元问:1、在该纳税年度中,R 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3、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知识点:征税范围,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答案: lR 公司在甲国的分公司应就其该分公司的 10 万美元利润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乙国的子公司应就其 50 万美元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R 公司应就其总公司所获的全部利润,包括甲国分公司的 10 万美元和乙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 20 万美元,向 M 国缴纳公司所得税。此外,R 公司还应就从乙国子公司

5、所收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向乙国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2甲国分公司所获 10 万美元,在纳税中存在国际重复征税,这 10 万美元既向甲国纳税,又向 M 国纳税;R 公司就其从乙国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在向 M 国纳税时,存在国际重复征税。3.R 公司就其从乙国子公司所获取的 20 万美元股息在向 M 国纳税时,对已向乙国缴纳的预2提所得税而言,存在国际重叠征税(对子公司向乙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而言) 。四、雷集团跨国公司避税案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其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有 A、B、C 子公司,A 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 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 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

6、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30、20和 10。2001 年 3 月,A 公司以 300 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调零部件,本应以 360 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 B 公司,经 B 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 公司先与 C 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 300 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 C 公司,C 公司转手再以360 万美元的价格卖给 B 公司,B 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 问:1雷集团 A、B、C 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3.请具体分析雷集团规避纳税的数额。知识点:避

7、税,纳税数额答案: l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避税性质。 2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 12 万美元。3.具体分析如下: 按正常交易,销售零部件,应当纳税(360-300)*30%=18 万美元,本案 A 公司按成本价卖给 C 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0,C 公司卖给 B 公司,应当纳税(360-300)*10%=6 万美元,共避税 18-6=12 万美元。五、某企业经济税收案某电视台与美国 ABC 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 该协议有效期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1997 年 10 月 19 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 卫

8、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 27MHz 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 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 ABC 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 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 ABC 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 1 四 6 年 5 月 3 日向 ABC 支 4 寸近 200 万美元的保证金

9、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 ABC 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 ABC 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 2200 万美元。1999 年 1 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 001 号通知 ,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ABC 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 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 150 万美元。同年 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 001 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 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本案例涉及的当事人有那些?2、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哪些?3、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知识

10、点:诉讼中的国际税收答案:1、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 ABC 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2、双方争论的焦点有:ABC 卫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这是否是“使用”?谁是卫星的“使用者”?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3、中国与美国于 1984 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及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 ABC 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 ABC 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

11、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 ABC 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六、国际逃税案伊迪南是意大利亨得尔服装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 1998 年 2 月到京任职,同年 6 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 2003 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只列明伊迪南每月收入为人民币 2.3 万元, 2001 年后上涨为人民币 2.5 万元。经调查发现,除上述列

12、明的收入外,伊迪南每月还有驻京补贴人民币 3000 元,职务津贴人民币 4500 元,家属补助人民币 1 万元。 问题 1、伊迪南在本案中有何种行为?2、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国际逃税?知识点:国际逃税行为的认定答案:1、伊迪南在本案中有隐瞒收入的行为2、这种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国际逃税行为。3、本案中伊迪南采用隐瞒收入的方式进行国际逃税。七、国际避税案A 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 B 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 2000 万美元,销售成本 800 万美元,A 国所得税税率为 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

13、。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知识点:国际逃避税 问题 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 A 国应纳公司所得税是多少?2、结合本案例,说明避税地的好处。3、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何在?答案: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 A 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 万-800 万)30%=360(万元)2、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 A 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360 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 A 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

14、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3、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15、 八、母子公司抵免法纳税案甲国母公司 A 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的 B50 茗的股份。A 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 100 万元,B 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 200 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4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顶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顶提税率为 10%。试分析:(1)根据 A、B 两公司的组织形式,甲国 A 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抵免方式?(2)计算 A 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额。(3)A 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税额。知识点:抵免纳税答:(1)由于 A、B 两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故应当采用间接抵免法(2)B 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3

16、0%=60 万元B 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 万元B 公司付 A 公司毛股息:14050%=70 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 万元A 公司承担的 B 公司所得税:20030 名70/140=30 万元A 公司来自 B公司所得:30+70=100 万元A 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限额:10040%=40 万元,因为 A 公司实纳乙国税额为 37 万元40 万元,故只允许抵免 37 万元(3)A 公司应纳甲国税额为:(100+100)40%-37=43 万元九、分国限额法纳税案我国某公司 1999 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500 万元,税率 33%;其中 A 国

17、的分公司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 200 万元,A 国规定的公司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5%,当年该公司还从 A 国取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 50 万元,A 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当年该公司从 B 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 110 万元,其中租金收入 35 万元,利息所得 50 万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 25 万元,B 国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5%.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已在当地纳税。(1)计算 A 国所得税抵免限额(2)计算 B 国所得税抵免限额(3)计算境内外所得额依据我国税法应纳税额知识点:分国限额法答:(1)82.5 万元(2)82.5 万元(3)283.8 万元十、

18、商品进口量计算假定一国某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为 D=40-2P,供给曲线为 S=10+3P,自由贸易时的世界市场价格为 2。1、试问自由贸易下 S 值是多少?2、自由贸易下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3、当该国对该种商品征收 50%的从价关税时,试问征收关税后该国的进口量是多少?知识点:征收不同关税时进口量的计算答案:1、自由贸易时:S=10+3P=10+32=162、自由贸易时:S=10+3P=10+32=16D=40-2P=20-22=36进口量=D-S=36-16=203、征收关税后:P=2(1+50%)=3S=10+3P=10+33=19D=40-2P=40-23=34进口量=D-S=34-19=

19、15十一、纺织厂 10 年纳税案某纺织厂利用 10 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 1000 万元,拟用这 1000 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 10 年,年均盈利 200 万元,该纺织厂适用 33%的所得税率。问题:1、10 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多少?2、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 1000 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 15 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 200 万元,则企业每5年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3、在上题的前提下,10 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多少?知识点: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答案:1、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 万元 10 年应纳所得

20、税总额为:66 万10=660 万元2、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0 万一 15 万) 33%=61.05 万元3、实际税负为:61.05 万十 200 万100%=30.5% 10 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 万l0=610.5 万元十二、某制衣有限公司纳税案某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 A 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 500 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 800 万元,年利率为 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 220 万元,其生产成本为 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 33%,利息预提税率为 20%。知识点: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1、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是多少?2、如果 A 公司不是

21、以信贷形式,而是将 800 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3、从以上两个问题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 万29.2 万=10.4 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答案:1、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 万-100 万-800 万10%=40 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 万33%=13.2 万元 香港 A 公司应纳利息预提税=(800 万10%)20%=16 万元 13.2 万十 16 万=29.2 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为: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2300800)5

22、0010%+5005%=(220 万100 万)33%=39.6 万元 3、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39.6 万29.2 万=10.4 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逃避了一部分税收。国际税法案例分析案例十三 公司组织形式与缴税的关系A 公司设在甲国,B 公司设在乙国,A 公司是母公司,B 公司是 A 公司的子公司,且 A 公司拥有 B 公司 50%的股份。双方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了相关事项。经过几年的经营后,A 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 100 万元,B 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 200 万元,A 公司和B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B 公司按股权

23、比例向母公司(A 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O,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0,乙国预提税率为 10。问题:(1)A、B 两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什么特点?6(2)甲国 A 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抵免方式?(3)计算 A 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税额?分析:(1)A、B 两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合资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采用间接抵免法(3)B 公司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200x30=60 万元B 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60=140 万元B 公司付 A 公司毛股息:140x50=70 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x10=7 万元A 公司承担的 B 公司所得税:20

24、0x30 名 x7014O=30 万元A 公司来自 B 公司所得:70+30=10O 万元A 公司在甲国的抵免限额:1OOx40=40 万元因为 A 公司实纳乙国税额为 37万元40 万元,故只允许抵免 37 万元A 公司应纳甲国税额为:(100+10O)x40一 37=43 万元相关知识点:1. 构思组织形式划分,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2. 抵免法的概念及基本类型。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

25、抵免(Direct Credit):居民国允许本国同一居民纳税人用在外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冲抵在本国就全部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间接抵免(Indirect Credit):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3. 国际税收计算公式。案例十四 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避税雷集团是一个跨国公司,其在甲、乙、丙三个国家分别设立有 A、B、C 子公司,A 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零部件的生产,B 公司主要从事空调整机的组装,C 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空调零部件及整机销售、运输的综合性公司。甲国、乙国和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 10。 2001 年 3 月,A 公司以 300 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空

26、调零部件,本应以 360 万美元的市场价格直接售给 B 公司,经 B 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但是,为了规避税收,A 公司先与 C 公司订立合同,将该批零部件以 300 万美元的成本价卖给 C 公司,C 公司转手再以 360 万美元的价格卖给 B 公司,B 公司组装后将整机投放市场。问题:(1)雷集团 A、B、C 三个关联公司的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何种性质? (2) 防止这种行为的国内法措施有哪些?(3) 通过上述做法,雷集团减少纳税多少?分析:(1)上述行为在国际税法属于避税性质。(2)a、防止通过回避税收管辖权以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b、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c、防止利用

27、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d、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3) 按正常交易,销售零部件,应当纳税(360-300)*30%=18 万美元,本案 A 公司按成本价卖给 C 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0,C 公司卖给 B 公司,应当纳税(360-300)*10%=6 万美元,共避税 18-6=12 万美元。相关知识点:71. 国 际 避 税 的 定 义 跨 国 纳 税 人 利 用 各 国 税 法 规 定 的 差 别 , 以 种 种 公 开 的 合 法 手 段 跨 越 税 境 ,通 过 课 税 主 体 与 客 体 的 转 移 或 不 转 移 来 减 轻 国 际 税 负 的 行 为 。 对 于 国

28、际 避 税 ,一 般 需 要 通 过 有 关 国 家 为 国 内 税 法 或 税 收 协 定 作 出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 完 善 税收 法 规 或 增 强 管 理 手 段 等 措 施 , 来 杜 绝 税 法 漏 洞 , 防 范 和 制 止 避 税 行 为 的 出现 。2.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回避税收管辖权(二)运用转移定价(三)利用避税地(四)税收协定滥用(五)弱化资本3. 国际避税的计算方法 案例十五 不同抵免法之间的差异A 公司位于甲国,是甲国的企业,B 公司位于乙国,是甲国 A 公司的分公司,C 公司位于丙国,是甲国 A 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了相关事项。甲国的

29、企业 A 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 2000 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 B 分公司的利润 200 万元和丙国的 C 分公司的利润 400 万元,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50%的比例税率,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30%的比例税率。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 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 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3)非公司的法律地位特点是什么?分析:(1)分国法 乙国收入已纳税 200*50%=10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 200*40%=80

30、,不用补税。丙国收入已纳税 400*30%=12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 400*40%=160,应补税 4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 2000*40%+40=840(2)综合法 两国收入已纳税 100+120=220,本国税率应纳税 600*40%=240,应补税 2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 2000*40%+20=820相关知识点:1综合抵免限额 亦称“全面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计算抵免限额时,把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 1 个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2.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

31、下,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还可以简化。因为国内外应税所得额之和与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计算规则,这二者可以相互约掉。简化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2.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方便。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 1 个可抵免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际税收抵免,即所确定的可抵免额必定是经比较后的较小者,并以其较小者(允许抵免额)从抵免前按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缴8本国所得税中扣除。当跨国纳税人在一个外国纳税超过了限额,在另一个外

32、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他(它)可以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即差额税额)去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这种好处是其他限额抵免方法不具备的。但是,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一主权国家来说,在上述情况下,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益。这是因为,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项目增大,导致可抵免数额增加,从而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另外,如果跨国纳税人在某一个非居住国的经营有所得(即有盈余),而在另一个非居住国经营有

33、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就会把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冲销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相同数额(即亏损额),从而使抵免限额减少,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而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案例十六 帕瓦罗蒂涉税案分析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1935 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的摩德纳镇,1983 年宣布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1996 年以来,帕瓦罗蒂涉税麻烦不断。1996 年,意大利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1989 年1991 年,帕瓦罗蒂的音乐唱片销量剧增,他本人因此获得了大笔收入,但未向税务部门缴纳分文税收。于是,帕瓦罗蒂家乡摩德纳所属的博洛尼亚大区税务部门认为,他是通过“假移民

34、”手段逃避意大利税收,因此将这位歌唱家告上了法庭。2000 年 7 月,帕瓦罗蒂和税务部门达成庭外协议,帕瓦罗蒂一次性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250 亿里拉(约合 1250 万美元) 。2000 年 4 月,帕瓦罗蒂又被指控有骗税行为。2001 年 2 月,帕瓦罗蒂第三次受指控。检察机关说他在 1989 年1995 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在 350 亿400 亿里拉之间,约合1660 万1900 万美元,因此又一次把帕瓦罗蒂告上法庭。帕瓦罗蒂自己说:“我一直以为把在意大利赚的钱弄到国外才算逃税,可我是个在国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我把从国外挣的钱带回意大利,我怎么会和逃税扯上关系呢?这样审判我认为真是太

35、不公平了!”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我是一个足迹踏遍整个世界的艺术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缴税。我在意大利演出,我就向意大利交纳税款;如果我在纽约演唱,我就要向纽约交纳税款。我想这是一件很符合逻辑的事情,而且我认为很快就会有这方面的法律出台。但是在税款问题上,各家报纸实际上是在质疑我的诚实,所以就象我说过的那样,我将停止斗争并且缴清税款虽然我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的。那可是一大笔钱,哈!我希望你会同意我的观点。无论如何,我损失了一笔钱,但是我维护了自己的名誉,对我来说这才是最重要的。 ”问题:(1)国际逃税的方式有哪些?(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定义?(3)帕瓦罗蒂是不

36、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他在世界各地获得的收入要不要向意大利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分析:(1) (一)匿报应税所得(二)虚构成本费用扣除(三)虚报投资额(四)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五)滥用税收优惠措施(2)国际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3)首先,按意大利法律,被检举的纳税人负有证明其是哪国居民的举证责任,9而帕瓦罗蒂不能提供其每年在摩纳哥居住满 6 个月的充分证据,所以帕瓦罗蒂不能算蒙特卡洛居民,仍是意大利税收居民。其次,在住所判定上,虽然帕瓦罗蒂说他的永久住所在蒙特卡洛,而且在那里有一栋价值 20 万英镑、占地 100 平方米的公寓式

37、房屋,但他在意大利的摩德纳也有一套豪华住宅,其中包括 15 个公寓和个花园,价值 200 万英镑,由帕瓦罗蒂和前妻共有。同时他在意大利的佩萨罗还有一间别墅,其中包括 3 栋小公寓,个可以停放 6 辆车的车库,个游泳池,价值 120 万英镑。按国际惯例,如果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有住所,应该认为与其个人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住所是永久住所。本案中,帕瓦罗蒂的主要房产在意大利,因此按住所标准,帕瓦罗蒂也应当被判定为意大利税收居民。再次,1999 年意大利通过的一项反避税法案规定,从 1999 年纳税年度开始,如果意大利居民移居至被认定为避税地的国家,即使其名字已从意大利市政户籍登记处删除,但仍被

38、认定为意大利居民。而摩纳哥正在意大利政府列出的避税地名单中,因此,帕瓦罗蒂被认为意大利税收居民是确定无疑的。他应该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向意大利税务当局缴税。相关知识点:1.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自主决定对什么人征税、征收什么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源于国家主权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包括:(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纳税人只就其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2)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本国税法规定的居民所得征税,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3)公民税收管辖权,即按照自然人的国籍确定纳税人的身份。2.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国际

39、法上的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论跨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只要是本国居民取得的收入,其居住的所在国就有权对其征税。这种征税权效力及于一国居民的全部财产和所得,因此,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是指不论跨国纳税人是哪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来源国有权对其发生在该国境内的收益或所得征税,这种征税权的客体限于其本国境内的收益或所得,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在帕瓦罗蒂涉税案中,由于意大利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只要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纳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

40、国外。3. 关于居民身份的认定在国际税法理论上,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核心问题也是居民身份的判定。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只对本国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该国征税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以下几种标准:一是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而不问该自然人的国籍。对于何为住所,各国的规定不一。法国税法规定,凡在法国境内拥有永久性或经常性住所的个人,均为法国税法上的居民。有的国家还结合自然人的定居意愿来判定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荷兰就是这么规定的,自然人在荷兰有家庭、住处或有长期居住意向就为荷兰的居民纳税人。二是居所标准,以自然人

41、在征税国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居所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但又不具有永10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大多数国家采用居所与居住时间相结合的标准来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案例十七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某跨国公司 M 公司的总部位于甲国,其在乙国设立有一专门负责产品销售的分公司,在丙国拥有一家全资的子公司。在 2002 纳税年度,该公司在甲国的收入利润是 970 万美元,乙国分公司的年收入是 200 万美元,丙国子公司的利润收入是 780 万美元。是年,乙国分公司向乙国政府纳税 60 万美元;丙国子公司向丙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 万美元,税后利润中的 230 万美元用于支

42、付 M 公司当年的股息。现甲国欲对 M 公司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利润收入及来自于丙国的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1)丙国政府的税收征收管辖权是如何行使的?(2)请指出在本案例中存在的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现象。(3)乙国政府对 M 公司在该国的分公司所得所进行的税收征收行使的是哪种税收管辖权?分析:(1)丙国政府对 M 公司在该国的子公司所得所行使的税收征收是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表现。(2)甲国与乙国同时对 M 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是国际重复征税;丙国对 M 公司在该国的子公司所得进行税收征收,售后利润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 M 公司,甲国对 M 公司所收的股息进行税收征

43、收,这是国际冲的征税现象。(3)乙国政府对 M 公司在该国的分公司所得所进行的税收征收行使的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关知识点:1.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4、同一征税期间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除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3.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一)冲突规范的运用1、单边冲突规范的解决方式2、双边冲突规范的解决方式(二)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案例十八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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