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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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2005 年 7 月修订) (浙大发研 2005 123 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 研究生 身心健康 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依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 特 制定本 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 新生 入学 第 一 条 研究生 新生应 当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 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
2、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 引起的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学
3、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学年。 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 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
4、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四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 ,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 由 学院 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 , 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 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含保留入学资格) 者, 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
5、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常务副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 情 节恶劣的, 移交 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 二 章 注册、 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每年注册 2 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定向 和 委托培养的 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 1 个月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 不能按时注册者应
6、当事先请假(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 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 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 国家助学 贷款或者其 他 形式资助,办 妥相 关手续后 再予 注册。 第六条 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 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 缺席 者, 导师及管
7、理人员应当对其 批评教育 , 情 节 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 第八条 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请假 1周以内(含 1 周)由导师批准;请假 1 周以上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
8、合培养、合作 研究 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 院培养部门办理,并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人事 档案在本校的在学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自费留学 或 从事博士后研究 ),由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因私出国(出境)请假单”,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 毕业班 研究 生 还需经 就业指导部 门 签 署 意见 , 审核 同意后,按批准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国 、 出境 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 ,申请自费 留 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 、 出 境 留学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应 当在 办
9、妥毕业离校手续后 成 行。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各类 出国、出 境的 申请 原则上应当在原单位办理,非假期成行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 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报告,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备案。 研究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由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
10、出、转入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报告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 部门。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应当有正当理由,转学来的学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当符合本校培养研
11、究生要求。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明确转入学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处理。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并经转出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 商浙江省教育厅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 浙江省 教育 厅 将有关文件抄送杭州市 公安 局 。 第十 五 条 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 半年的 ;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 向 或 委托培养 的 ;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 他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
12、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 1 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 1 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 1个月者; (三)在 1 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 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休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13、方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的学籍学校予以保留。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 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超过 2 年。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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