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闽院 财 2016 22 号 闽江学院关于印发 闽江学院差旅费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闽江学院 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学校 2016年第二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江学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 - 闽江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福建省、福州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教职工出差由各系(院)、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离退休人员出差由派出单位审批。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差审批按闽江学院领导干部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 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3 -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
3、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附件 1)。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除闽侯县、连江县贵安以外的市辖县(市)以及距市区
4、较远的琅岐、亭江、寿山、日溪、宦溪地区的,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的限额内报销(附件 2)。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 3)。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 4)。 - 4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5、(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天数在 15 天(含 15 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发放;出差天数 15 天以上 2 个月(含 2 个月)以内,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 50%发放;出差天数 2 个月以上的,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的 25%发放。 ( 1)工作人员出差到除闽侯县、连江县贵安以外的市辖县(市)以及距市区较远的琅岐、亭江、寿山、日溪、宦溪地区的,可凭出差地正规餐饮发票在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州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正规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 40 元予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 2)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元包干使用。 ( 3)省外出差到新疆、青海、西藏地区每人每天 1
6、20 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 5 -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出差天数在 15天以下(含 15 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80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 15 天以上 2 个月(含 2 个月)以内的,超出天数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40 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 2 个月以上的,超出天数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 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 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
7、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会务费、注册费、资料费等会议票据(考察费不予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 天计发。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 6 - 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工作 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且未报销会议相关费用的(会务费、注册费、资料费
8、等),凭会议、培训通知予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校外(含境外)人员、引进人才、调动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的国外、境外和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及参加科研活动等的 差 旅费,经邀请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列“差旅费”核算范畴。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原则上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限额执行,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到校工作后,可在交通工具等级内凭据报销城市间 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
9、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7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 地铁或客车费用等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
10、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租赁车辆出差的,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取得车辆租赁发票,按照福州到出差地往返直达线路的动车二等座或长途大巴的标准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 1天计发。 第二十八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若住本人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
11、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8 - 第三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 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 40 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出差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校
12、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活动的,可乘坐火车硬座、 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学生住宿费开支按教工其他人员限额标准的 50%凭据报销。 学生参加上述活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照事先审批的线路出行,不得无故绕道、拐道、逗留。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闽江学院出差“五定”审批单、交通- 9 - 票据、住宿费发票及其他必要附件等凭证。由接待单 位提供交通工
13、具或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应凭据。 第三十六条 报销机票和住宿费应提供航空公司和宾馆的合法票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
14、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10 -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 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 关负责人,报请学校纪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闽江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闽院 2008 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