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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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浙大研院 2012( 22)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 “ 博士生 ” )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 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 推广 五个试点院系“ 引领计划 ”实施后 的 成 效, 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对全日制 学术学位和 专业学位 博士生 (含定向 委托 培养 博士生 ) 进行中期考核。其中, 普通 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 完成中期考核, 直接攻博研究生 在第二学年结束 时 完成 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 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 (

2、春季入学的 硕博连读研究生 ) 完成中期考核。 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 领导小组 ,至少有 5 位 具有 博士生 招生资格的导师 组成, 全面负责 学 院(系)的博士生 中期考核 工作,负责 制定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 、接受 博士生的 申诉等。 各学院(系) 可 按 一级 学科 或二级 学科 组织 3 人 (具有 博士生 招生资格的导师) 以上的 考核 小组, 具体负责 该学科 有关考核工作。 第四 条 博士 生中期考核 由 课程考试成绩 和研

3、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 。 课程考试成绩 和研究能力评估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 2 门)为主 ;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 学位 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 提出 评估方案 。各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 经所在 学 院(系) 博士生中期考核 领导小组 或 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 第五 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 合格 、 不合格 四 级,各 等级所占比例由 学院(系) 确定 。考核合格 等级以上 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 学院(系) 应于 考核

4、当年 9 月将考核名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六条 第 一次考核 不合格的博士生, 半年后至学制内 , 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 分流,即 淘汰或转为硕士生 (其中 直接攻博研究生 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 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系) 博士生中期考核 领导小 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七条 中 期考核 后 的博士生 (学制内非在职),其享受岗位助学金的 等级 ,根据学校 博士生岗位助学金 文件执行 。 第八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系) 考核 领导小组 提出申诉。考核 领导小组 对博士生的申诉, 进行 情况 核实 、 复查 整个考核过程 、并 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 研究生院 提出书面申诉 。 第 九 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 0 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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