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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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 VOCs 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3 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 2015 7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 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VOCs,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

2、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 向大气排放 VOCs的 试点行业 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 VOCs 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 VOCs 均须征收 VOCs 排污费,不受对前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2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 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 = VOCs 排 放 量(千克)VOCs 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 排污者的 VOCs 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 VOCs 污

3、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 2。 包装印刷行业 排污者的 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 3。 对 VOCs 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 VOCs 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 0.95 千克。 第七条 有 关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按月 或按季度 属地化征收。 第九条 排污者应在每月 或每季度 终了后 7 日(以下均

4、为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 4),申报 VOCs 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 VOCs 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 VOCs 排放申报3 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 VOCs 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在收到材料后 20 日内

5、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 VOCs 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 VOCs 含量、 VOCs 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 VOCs 排污量。根据 VOCs 排放量和 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拒不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

6、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第十三条 排污者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逾期未缴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逾期未缴纳之日4 起 15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的滞纳金。 排污者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

7、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 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 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 VOCs 排污费数额。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征收 VOCs 排污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 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 10%缴入中央国库, 15%缴入省级国库, 75%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 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20101“排污费收入”。 支出时,列 2015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10307“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第十八条 VOCs 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5 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VOCs 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2.石油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3.包装印刷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4.试点行业 VOCs 排放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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