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食品 不良记录 管理 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 为 保 障 进口食品安全, 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促进行业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44 号)的 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适用于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 、代理 商 (以下简称:进口食品企业) 不良记录使用 管理。 (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 全国 进口食品 不良记录 管理工作, 确 定和发布相关控制措施 。 质检总局 设在 各 地 的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
2、负责 收集、 核准 、上报 与 进口食品 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 信息, 建立 不良记录 , 对 有 不良记录 的 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 国家 或 地区的 进口食品实施 控制措施。 二、 不良记录 生成 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述信息, 经研判,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 以及 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 (四)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三、风 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一)质检总局制 订 对各级别不良
3、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 (附件 1、 2) ,汇总发布 有关信息 。 (二) 各 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对各自辖区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上报,对严重的不良记录信息立即研判,在上报信息的同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三)质检总局对汇总的全国 不良记录 信息 进行 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 对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已获得注册资格的进口食品企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 局 2012 年第 145 号令)有关条款,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注册资格或撤销其注册等处置措施,并报质检总局。 四
4、、 解除风险预警 (一) 境内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附件 1),可 向其工商注册地或最近 12 个月内有进口食品贸易记录的 直属检验检疫局 申请解除风险预警。 经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质检总局 分级 风险研判 ,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 由 质检总局 及时 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二) 境外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附件 1),可 向其所在国家 /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风险预警。 该国家 /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并将企业整改措施和调查报告通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 开展风险研判, 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
5、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 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三) 不良记录涉及整个 国家 /地区 的, 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附件 2), 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将问题原因调查及监管措施 整 改情况通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开展风险研判, 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 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五 、附则 (一) 此前 质检总局和 各 检验检疫 机构 发布的其他进口食品控制措施与 本细则规定 的 控制措施不一致的,应 从 严执行。 (二)企业提供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国外合法 并 具有 相应 检测能力的 检测机构 以及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出具
6、检测报告 。 必要时 , 质检总局 将 确认公布 检测机构名单 ,并实施动态管理 。 2.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 3. 因检出非法添加物被列入不良记录的,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 。 (三)进口化妆品不良记录 管理 参照本细则 实施 。 ( 四 )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 五 )本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有 不良记录 企业 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 条件 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条件 不合格项目类别 产品种类数 不合格项目 种类数 不合格批次 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批次 安全卫生项目 1 1 2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
7、涉及 种类 产品 的 不合格 项目 的 检测报告 1. 实施 控制措施后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2. 实施 控制措施时间不少于指定时6 个月 5 1 2 4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检测报告 12 个月 10 2 2 8 要求提供 该 企业 所有产品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检测报告 12 个月 10 非安全卫生项目 1 1 3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的 不合格 项目 的 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6 个月 5 1 2 6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 种
8、类 产品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间; 3. 实施控制措施后 每类食品进口批次不少于指定批次数 。 12 个月 10 2 2 12 要求提供 该 企业 所有产品的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 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1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提供 指 定产品 的 指定项目 的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10 注: 1. 安全卫生项目包括: 非食用添加物 、 禁限用物质 、 生物毒素污染 、 食品添加剂超标 、 微生物污染 、 污染物 、 转基
9、因成分 、农兽残 、 辐照 。 2. 非安全卫生项目包括:包装不合格、标签不合格、品质、有害生物、证书不合格、其它不合格项目。 附件 2 不良记录涉及整个国家 /地区的 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 参考 条件 参考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参考条件 不合格项目 类别 企业数 产品种类数 不合格项目 种类数 不合格批次 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批次 安全卫生项目 2 1 1 16 要求 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 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提供不良记录涉及 不合格 项目 的 检测报告 1. 实施 控制措施后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2. 实施 控制措施时间不少于指定时间; 3. 实施控制措6 个
10、月 100 2 1 2 32 要求 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提供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 检测报告 12 个月 200 非安全卫生项目 2 1 1 24 要求 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 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提供不良记录涉及 不合格 项目 的 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6 个月 100 2 1 2 48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 种类 产品 提供 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 ( 包括标准中 所涉及的 引用标准 )的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施后 每类食品进口批次不少于指定批次数。 12 个月 20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 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 指 定产品 提供 指定项目 的检测报告 或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