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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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 专家 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发挥 中央“千人计划” 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 示范 引领作用 ,进一步 聚集 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 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 实施 办法的通知 (东 府 2015 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和 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的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配套资助工作;审定我市培育及引进的中央 “ 千人计划 ”专家 的资助名单及标准;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 “市人才办 ”)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中央 “

2、千人计划 ”专家 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协助做好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 的 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园区)协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做好辖区内培育、引进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的组织推荐、跟2 踪服务、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的配套资助 申报 于每年 8月份集中受理 , 具体按照当年的申报 公告 执行 ,经审 核后于下一年度集中 发放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和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由我市推荐 入选的

3、和 由 市 外引进的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均可申请资助, 其中 由市外引进的 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分 创业 类和聘任类 进行资助 。 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 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 创业 类: 要求 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在我市创办 独立法人 企业 1年以上 , 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 持续 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 20%且股值不少于 200 万元 ; 通过 企业间接持股的, 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 在 该 企业 持有 51%以上 股份, 并 折合占 在莞 创办企业 股份 不少于 20%且股 值不少于 200万元 ; (二) 聘任类: 要求 中央 “千人

4、计划 ”专家 在我市工作 ,并 已签订 1年以上 劳动合同 ( 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 为准 ) , 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 6个月 。 第七条 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的配套资助资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由我市推荐入选 的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可按3 中央财政资助的 1:2比例配套资助; (二)由市外引进的 中央 “千人计划” 专家 , 属创业类的,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1比例配套资助; (三)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 按中央财政资助的 1:0.5比例配套资助 。 第八条 中央“千人计划” 专家 在莞 获得其他的项目资助 ,与本细则的配套资助

5、 不属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报批 第九条 公告。市人才办每年 上半年 制定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年度受理公告。 第 十 条 申报。 申报人 由所在单位推荐并 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 镇街 ( 园区 ) 人力资源分局 初审。 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人才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在莞工作时间证明 等 资料 ( 复印件需 出示原件校对) ,申报材料具体 要求 和 样 式 按照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 第十一条 初审。 所属镇街 ( 园区 ) 人力资源

6、分局 对申报材料 审查 后, 报送市人力资源局 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审核 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4 第十 二 条 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 复 核 。 对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市人才办 会同 相关 部门 赴 申请人 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 ,并 形成推荐 名单 。 第十 四 条 审批与公示 。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 报 市 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 研究 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天。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 受 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 资金拨

7、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 条 市财政局划拨资助 专项 资金到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 (一) 由我市推荐 入选的 “千人计划 ”专家 的配套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 (二)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 配套资助资金 采取 一次性拨付 ; (三) 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 配套资助资金分三 期 拨付 : 配套资助 审批同意 后 拨付1/5,一年后拨付 2/5,两年后拨付 2/5,期间若未达到配套资助条件的将终止配套资助 。 5 第十 六 条 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创业或学术、技术研究支出,用于人才的生活费及接待支出不能超出资助经费的15

8、%。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 , 材料费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燃烧动力费 , 差旅费 , 会议费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 , 劳务费 , 专家咨询费 , 单位管理费 , 人员费等共 12项支出科目。 第十 七 条 人才所在单位须对资助经费建立独立账户,由 人才支配 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 八 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 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市人才 工作 领导小

9、组汇报。 第十 九 条 违反如下规定,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需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一)受资助人才的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受资助人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受资助人才受纪检、检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四)受资助人才被处以刑事处罚 ; (五) 其他应当 取消 资格 的情形 。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条 其他国家级受中央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人才 工作 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 二 十 一 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资助、管理、监理等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 颁布 之日起实施。 2013年 12月 30日颁布的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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