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09340 上传时间:2018-07-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广药大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转学 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经学校 2017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7 年 7 月 31 日 广东药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1 日印 (共 印 4 份) 2 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高等教育公平性,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

2、学工作必须贯彻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的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因学校培养 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 (二)按照录取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

3、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含保送 生、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3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程序: (一)每年 4月或 10 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并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

4、,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对转学意见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入学年份、 录取分数、现就读专业、拟转入学校和专业、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学生凭学校同意转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我校和学生拟转入学校分别正式行文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生凭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转学结果,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程序: 4 (一)

5、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 4月或 10月,由学生本人凭所在高校同意转出的意见,以及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将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拟转入学院。 (三)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对转学意见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入学年份、录取分数、现就读学校和专业、拟转入专业、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发接收函,并由我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外省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出学 校需同时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6、四)学生凭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转学结果,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申请转学材料及要求: (一)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学生转学的申请报告(含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学生在原就读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单; (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半年内); (四)原就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五)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5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 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广药 2016 6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