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 : 海人才发 20131 号 海淀区教育系统 人才 引进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 人才是海淀教育 事业 发展的 第一资源 。 为 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 和国际化 的教育人才, 实现 海淀教育 保持 “三个一流” 目标,更好地服务 核心区建设, 根据 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以及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京海发201111 号)和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 (京海发 201116 号) 精神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 明确高端, 以用为 本 , 扩
2、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 。 对北部 地区学校 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 全 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教育人才引进工作 在 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的指导下, 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 条件 与 范围 第 四 条 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热爱教 育事业; (二) 本科 及 以上学历, 且具有 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 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 (学位) , 且具有 中级及以上职称 ; 2
3、(三)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四) 身体健康 ; (五) 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 (六) 符合 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 紧缺 的人 才 ,其 职称 和 年龄 要求可酌情放宽 。 第 五 条 人才引进分为五 个 类别 : (一)教育专家。 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 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 全国劳动模范 , 五一 劳动 奖章获得者 和 省(市)级 重点 (示范 )学校校长 。 (二)名师名 校长。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 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
4、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 和 省 (市) 级 “ 名校长 ” 培养对象 。 (三)学科带头人。 在学生德育、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或教育科研等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在省(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省 (市) 级重点(示范)学校 的校级领导,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教学能手 和 功勋教师 。 (四) 优秀 后备人才。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 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 省(市)级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市)级优秀青年教师 和 中青年骨干教师 。 (五)国际化教育人才。 在海外学校、
5、知名学校国际部或国际学校从事 5 年及以上 教育教学或经营管理工作,国际课程教育3 教学或国际学校管理业绩突出 的优秀人才 。 如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 类别 引进。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的 程序 第 六 条 用人 单位根据 编制、 岗位 情况, 向教委人事部门 报送人才引进 需求 计划 。 人才引进 需求 计划 应设定引进的 人数、 条件和 具体要求 。 第 七 条 教委人事 部门 面 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需求 计划, 组织人才 引进公开招聘会。用人单位 通过 参加 公开 招聘会 , 确定人员进入 面试与 考核环节。 第 八 条 用人 单位 按照公开招聘程序 ,对 候选人才进行
6、 面试和专业考核 。 进修学校、教育党校 的教育教学 或 教育管理 专家撰写专业 考核鉴定。 教委 人才 服务 中心对 用人 单位所报人选进行人才素质综合 测评 。 专业 考核鉴定 为 “ 良好 ” 及以上 ,并且 人才 综合素质 测评 为 “合格” 及以上 的, 可定为拟引进人才。 第 九 条 区教委 人事科、组织科 对拟引进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 审核 确认 , 经上会批准后 可办理 相应的 调入 手续。 第 十 条 积极 拓宽 各方面的 人才引进 渠道, 充分利用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才引进 专项 计划 , 对特别优秀 、 急需 或紧缺的 高层次人才, 申请 特事
7、特办。 第四章 引进 人才 的 待遇 第 十 一 条 区教委 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所需的经费, 并纳入区教委年度部门预算。该专项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海淀区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及海淀区教育专4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二 条 引进 的人才 享受以下待遇: (一) 优先安排入住海淀区教育人才租赁住房, 并给予租金补贴 ;自行租 赁住房 的 ,每月 提供 3000 元 房租补贴 ,连续 提供 3年 。 (二) 根据 引进人才的 类别 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教育专家 等级,标准为 20 万元 ;名师名校长 等级,标准为 15 万元 ;学科带头人 等级,标准为 10万
8、元; 优秀后备人才 等级,标准为 5 万元;国际化教育人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安家费。 ( 三 ) 对 于 北部地区学 校、 城镇地区薄弱 校 引进 的人才,将在以上标准 基础 上 增加一次性 安家费 5 万元, 优先 安排 入住教师公寓。 (四)按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的 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的 工资福利待遇。 (五) 在 用人单位 进行 岗位聘任时,可优先 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和岗位等级 ,可视情况 直接 聘任其担任单位中层 及 以 上的领导职务。 (六) 对 引进 人才的随调家属,区教委 和用人单位 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积极协助落实工作,安排其子女到区属示范园、优质校入园、入学。
9、 第五章 管理 和考核 第十 三 条 用人单位 按照相关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政策 法规,与 正式调入的 引进人才签订 聘用合同 , 明确双方的责任 和 权利义务 ,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 不得低于五年 ,试用期一般为三到5 六个月。 第十四条 试用期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 用人单位 经区教委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或 因个人原因 解除聘用合同 后并 调出海淀教育系统的 ,须将安家费 按 照每年递减 20%的标准,根据履行合同的 年限折算后退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还区教委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
10、内 腾退所租住的教师公寓。 第十 六 条 用人单位要为 引进人才创设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 建立引进人才档案, 并根据个人 发展 情况 和需求 进行 重点支持 。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 在 首个聘期 内 除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外,须参加聘期业务考核 ,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 用人单位 每年 定期 将其聘期考核情况 书面报 送 区教委 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享受相应的 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并报区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 八 条 区教委委托教研、科研 、 师训 、 干训 和名师工作站等 部门 加强对引进人才定向培养;并 定期组织 引进人才参加特级教师认定和市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 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