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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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人房保办 2016 1 号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嘉定 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府发 201550 号) 精神,制定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5 日 2 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 实施 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根据嘉定 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

2、府发 201550 号),特制订本 实施 细则。 一、 房源 条件 1、购房补贴 申请人 购买的 房源必须是 申请人 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且 购房时间 必须是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 以购房时 网上 签约 的日期为准 ) 。 2、 申请购房补贴 资格 时 需 凭购房合同( 含 预售合同) 。 3、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 的商品住房,权益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单位条件 在本区域内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重大城市规划建设的驻区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3、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定期确定每一批次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 1、 高校、科研院所单位名录,由区科委负责确定。 2、 企业单位名录,由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农委负责确定。 3、 区属事业单位、驻区城市规划建设、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名录,由区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3 三 、个人 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 的 对象为 :在 上述单位中 工作 , 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任一 学历 、 职称条件的 正式员工 (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 1、 基本条件 ( 1)户籍状况。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须提供居住证积分单) 。 ( 2)在职情况。正式员工指已与可享受购房补贴单

4、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供连续 6 个月 以上 本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2、 学历 、 职称条件 (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 ( 2) 嘉定杰出人才奖、嘉定科技功臣等称号获得者,区学术技术带 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者,“人才领先计划”入选者,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 (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 (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 3、 特殊人才 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

5、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 领域 取得全4 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一事一议。 四 、 额度安排 购房补贴采用额度分配的方式,由领导小组按照不同单 位板块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分配方案。若 当年度出现分配额度 未 能使用 完 的 ,不再顺延至下一 年度 。 五 、申请 程序 1、 发布信息。按照领导小组年初公布的 额度 分配方案,各单位获得分配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2、 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在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 货币化 补贴承诺授权书后,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 货币化 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6、3、 初审。所在单位 确定本批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 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 并 核实购房情况 ,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若符合申请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 所获 分配 额度的, 按照本单位情况进行打分或排序,实行轮候 制度 。 4、 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区科委审核; 企业 、社会组织 先 提交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区经委 、区农委、区民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审核; 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区国资委审核; 5 区属事业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千人计划”及嘉定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5、 复

7、审。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购房补贴申请人条件进行 复审。 6、 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复审后的购房补贴申请人选 进行 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该批次购房补贴资格人选。 7、 公示。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购房补贴资格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10 日。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购房补贴资格。公示有异议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监察局反映,核实情况后,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购房补贴资格。 8、 签订相关协议。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协议。 9、 办理 发

8、放手续。 购房补贴资格自公示 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 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 的房屋产权证提出申请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同意 后 当 年 度 10 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10、 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 “ 1+1”的 形式发放,即 首次 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 60%, 首次资助 满 5 年 后经申请 再次 发放购房补贴总额 的 40%。 六 、申请 补贴资格需提交的 材料 6 1、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2、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3、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 示

9、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4、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薄复印件(需户口薄首页)。 6、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单复印件。 7、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9、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 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11、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

10、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 200 字左右)。 12、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13、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7 14、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5、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七 、 申请 发放 补贴 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 房屋 产权证原件 及复印件 ( 权益人 必须 含 申请人 姓名 ) 。 2、 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 货币化 补贴 发放 申请 表 。 3、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 货币化 补贴协议 。 4、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 5、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 证明 。 6、申请人需提前办理指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7、满 5 年后 再次 申请补贴 兑现 时需在 当年度 6 月底之前提供 单位对该人才 业绩 、 能力等方面的 考核 评价书面材料 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 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核实,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 当年度 10 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八 、 其他 1、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 能 一人申请 ,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

12、购房补贴、购买本区人才配售房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8 申请。 2、人才及其家庭成员自 2008 年 6 月 19 日至本次 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 购买之日 (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 期间在嘉定地区 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3、人才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 10 年。 4、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 未满 10 年 因人才流动等原因 离开原申请单位 : 若 新工作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 提出 申请,经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是否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资格 。 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嘉定的,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 且在嘉定工作未满 5 年的 需

13、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5、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自人才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 5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 5 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 提出 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 领导小组 办公室同意后解锁交易,且个人需退还实际所得的购房补贴款。 6、用人单位需共同承担管理监督职能,每年度末定期按要求向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人才在 职 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对 于 出具虚假证明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服务期内离开嘉定未退还购房补贴的人员,由区人社局会同区科委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并依法追缴应退还款项 。 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范畴。 7、购 房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保障。资金来源 为 配售房10%配套资金、配售房剩余房源自行销售的政府回收资金。若以上资金9 不足支付区优秀人才购房补贴款,由区财政预算 安排 专项保障 。 九、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个人和 组织。 十 、 本 实施细则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由嘉 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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