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活动 适用本细则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山西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 2-3 人,委员若干人,由科技、教育、经济及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专利奖励委员 会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2、(一)宏观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奖励工作; (二)决定获奖专利 及 奖励等级;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专利奖励办 公室 )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是在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的领 2 导下,负责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 评审专家组 (以下简称 评审专家组 ), 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 。 评审专家组 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 更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 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 参评 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拟获奖专利 及 奖励等级的意见; (三)报告评审过程中出
3、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 (四) 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每年 在省科学技术厅 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 公告 。 第九条 符合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 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 (三)专利证书及授权文 本 复印件 , 最新的 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专利 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外 观设计 专利 还需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 3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出
4、具 证明 单位的公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需提供相关 许可 证明; (七)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并协商 授权委托 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同一 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只能从 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 二 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由出具 证明 单位在其证明事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5、 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 )项所称“其他部门和单位”,是指经省科 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 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 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4 第十 六 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实施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省 专利 奖励办公室 受理参评项目并
6、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 材料,可以要求申报人或者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 申报 材料。 第十八条 省专利奖励办 公室 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形式审查结果 。 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申报材料,由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分类汇总后提交 评审专家组 进行评审 。 第 十九 条 专家 评审程序: (一) 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 两轮 评审 ,第一轮为网络评审,第二轮为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组 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给出 评 分, 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 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7、 。 (二) 省 专利 奖励办公室 汇总 评审专家组 意见后,按照等级 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 评审专家组 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 5 原则(即建议奖励等级相同的 ,按照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三)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应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者超过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以会议方式对建议项目进行 审议 。其中,对省专利奖一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审议 ;对二等奖、三等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审议 。 审议 通过的项目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 表决 通过。 (四) 省专利奖励委
8、员会 做出 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 二十 条 发明 、 实用新型专利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 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专利 实施运用效果显著 ,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 显著 的经济效益 或者 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 (四)专利权保护措施 得力,管理制度规范,成效显著。
9、第二十 一 条 外观设计 专利 评审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和 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 三 )专利 实施运用效果显著 ,对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 显著 的经济效益 或者 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 四 )专利权保护措施 得力,管理制度规范,成效显著。 第二十 二 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10、 第二十 三 条 在申报省专利奖之后、 授奖决定 公布之前, 发 现 有 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等 情形,确实影响专 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不得继续参与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 四 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形式审查 结果和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 官方 网站上 向社会公布,征求公 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 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奖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和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向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本细则第二十 三 条规定 的 情形除外 。 第二十 五 条 提出异
11、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 六 条 异议的处理由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负责,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专利奖的评选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 均可以向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 七 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
12、异议;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答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同异议内容。 第二十 八 条 为维护异议方的合法权益, 省专利奖励办公 室 、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 8 关人员应当对异议方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方的意见。 第二十 九 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应当向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及处理意见,提请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 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被异议方 和 推荐单位。 第六章 授 奖 第 三十 条 省科学技术厅 代表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向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 一 条 获奖 专利的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有义务配合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省专利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 二 条 对授予省专利奖的项目,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应将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未获奖的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在授奖决定 公布之 日起三个月内到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取回,逾期由省专利奖励办公室 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 三 条 省专利奖评选活动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 9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四 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 5 月 27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