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65号1 总 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2 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3 规划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