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共海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总支委员会 图书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图书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 图书馆各级 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扎实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 ,制定本 实施 细则。 第 二 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总支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 图书馆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 三 条 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
2、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 四 条 图书馆总支书记、馆长对全馆的常见廉政建设负 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 五 条 图书馆 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2 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 (二)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
3、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 透明; (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 图书馆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健全 图书馆 干部选拔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 六 条 党总支书记、 馆长 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对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3 调、重要信访 、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本 馆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贯彻执行反腐倡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领导、指导和督促制定本 馆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 (二)
5、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 馆 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 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四)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认真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五)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六)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和 馆 务公开,充分发挥分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6、,依法保障师生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 第 七 条 图书馆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 导责任: (一)协助党总支书记、 馆长 抓好本 馆 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向领导班子正职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党风廉
7、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发现分 管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六)发现分管范围内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并及时向党总支书记、 馆长 汇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 八 条 图书馆各部门负责人 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主动 协助 馆领导 抓好本 部门 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向 馆 领导班子正职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5 实情况,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8、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体 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四) 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发现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 责任 人进行廉政谈话; (六)发现分管范围内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 馆长、分管副馆长 汇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 九 条 图书馆 成立由
9、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馆 长任第一副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等机制和制度; (二)就管辖范围内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主管和协同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6 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部署,组织开展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本级党组织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 十 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
10、定。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要 带头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纪律规定,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违规兼职及兼职取酬、违规领取奖金和津贴、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 严格 领导干部在兼职、科研、学术活动、职称评审、会议考察、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境 )、招生等方面的行为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领导干部上岗前廉政谈话等谈话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
11、、生活纪律等情况的监督。 第 十 一 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要带头 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和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健全落实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 学校 财务制度、公务卡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抓好 各项经费使用 管理,严禁“小金库 ” 。严格实施 仪器 设备和图书等物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加强大型设备集中采购 、日常低值易耗品采购和耗材准入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过7 程监管,严格报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 二 条 建立对 图书馆下属各部门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工
12、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 三 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的监管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五) 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六)管理和服务对象对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 四 条 图书馆 领导班子、 各部门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
13、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办理不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应该调查 而不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8 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 五 条 领导班子 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 报学校相关部门 处理。 第十 六 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 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 七 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