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宜兴 市老旧机动车 提前 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苏财规 2011 51 号) , 切实做好 宜兴 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提前 淘汰报废是指在机动车法定强制报废期限内办理报废,报废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记载的交车时间确定。本细则所称老旧机动车 提前 淘汰报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 400 元 /辆(以下简称省引导资 金)和 宜兴 市地方补助资金 400 元 /辆(以下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
2、公安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需求进度及时落实并拨付资金至市公安部门 ,对资金拨付组织审核 。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下列老旧机动车,属于补助资金发放范围: 2 1、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微型、轻型客车; 2、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汽油车; 3、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 车。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1、 对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宜兴市提前
3、 淘汰报废老旧机动车的,发放补助 800 元。其中:省级引导资金 400 元 /辆,市级补助资金 400 元 /辆。 2、市 级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符合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条件的,只发放 400 元 /辆的省引导资金。 第六条 列入补助资金发放范围的车辆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提前 淘汰报废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流程申领补助资金。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未在强制报废期限内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进行报废的,不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领发放流程 3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申领补助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的所有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宜兴 市老旧机动车 提前 淘汰报废补助资金申领表。 第八条 申领发放时间: 1、车辆所有人应当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申领手续 。 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律不予补办。 2、 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车辆所有人到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专门窗口提交申领材料,申领发放补助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5、 2、每季度第一个月起,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上季度申领材料移交市 财政部门 。 3、市 财政部门 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领材料移交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 4 4、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未通过审核的,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说明原因 6、市公安局交巡警 大 队车管所在 十 个工作日内 ,对已通过审核的, 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车辆所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申领补助资金可以由他人代办,代办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领的,同时提供单位介绍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共同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回挪用、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三 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