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井田制主要内容: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时盛行。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要交贡赋。农民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瓦解: 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私田出现。早在西周中期,诸侯王瞒着周王室开垦的田地。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奴隶的逃亡,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公元前660年左右,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