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珠海市 户口迁移管理 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有效 落地实施 ,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 依照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珠府 2018 11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户口 登记以户为单位, 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 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 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 一般 由房屋产权 所有人 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 是 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 且 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 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 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
2、 三 条 办法 第五条所称 落户本市自有房产 ,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 分别 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 , 有 下 列 两种 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 无下列情形的 ,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2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 的关系, 不属于家庭户户主 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
3、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 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 四 条 办法第六条 所称 书面委托, 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 (一) 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 的 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 , 整 户迁移的, 可由 户主 代为 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
4、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公民申报户口迁移, 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 原件及复印件 ,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 提交3 的 相关证明材料 应当 完整、规范填写(开具),并 在有效期限内( 国家 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法律没有规定的 ,分两种情况 : 证明材料 上标注了有效期限的 , 以标注期限为准 ;证明材料 上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 , 原则上 视 有效期限 为 90天 ) 。所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完整、规范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 , 公安机关 暂缓 受理 。 已实现信息共享 且 能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系统
5、反馈结果 为准 。经核查发现 系统反馈结果 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 明材料 原件不一致的, 公安机关 暂缓 受理, 由申请人自行到 证 明材料 签发 (开具) 部门 核实 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 在受理 户口迁移 申请时 应当 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 、房 屋 具体门牌以及 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六规定 。 第七条 对申报的户口迁移,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 、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 予以当 场 办理 ;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 或 上报核准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或 上报核准 ; 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 者 需 补充的证明
6、材料。 第八条 符合 办法 户口 迁 移 条件 的 申请人 ,应根据办理事项涉及的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 落户 自有房产的,需提供 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 落户单位 的 ,提供单位户口簿; 落户 居 ( 村 ) 民委会员集体户的,4 提供居 ( 村 ) 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 落户 人才公共户的 , 提供 相应 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二 ) 有 配偶随迁的,需提供 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夫妻双方结婚证 ; 有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 父母双方的 户口簿及 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 , 提供 抚养方的户口簿、 离婚证及 明确 小孩抚养 权的判决书或离婚
7、协议书 ; 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除提供离婚协议书外,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 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 第三章 市外 户口 迁入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 规定 的人员, 根据以下不同情形 提交相 应证明材料申请: ( 一)组织部门调动录用的干部,凭 市组织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市组织部门在表中签署 “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 招调通知(或任职通知、相关证明文件)
8、 、 申请人的户口簿 ( 申请人属学校或院5 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 。 (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 调动录用人员 1.事业单位人员,凭 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 省属驻珠事业单位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由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 申请人的户口簿 ( 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 2.新录用公务员 ,凭 录用通知书 、 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申
9、请人 的 户口簿 (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申请人 的 居民身份证 申请 。 3.调入公务员 , 凭 调动通知 、 调动报到介绍信 、 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4.央属、省属驻珠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公务员 , 凭 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 申请人 的 户口簿 ( 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 、 申请人 的 居民身份证 申请 。 第十条 符合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10、 规定 的人才,根据以6 下 不同情形 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出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籍 或高校学生集体户内 的, 凭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 明 、 申请人的 户口簿 (或户口迁移证)和 居民身份证 申请 。 (二)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和 申请人 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申请 ;其中, 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外毕业生 无户口迁移证的,除上述材料外, 还需 提供本人户口簿 , 待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持该证明回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11、后, 凭 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户口迁移证申请 。 本省生源就读期间 父母户口均已迁入本市 、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 要求随父母迁入本市 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 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三)除上述两类人才外,其他经核准引进的人才,凭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申请人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规定 的人才,凭市人民政府 的 批准文件、 人员 名单等 相关 材料及申请人 的 户口7 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 。 第十二条 符合 办法第九条 规定 的人员, 根据 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
12、申请夫妻投靠的 , 凭夫妻双方 的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和 结婚证申请。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指已在异地随母(父)亲 办理了出生登记 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申请投靠其有我市户籍的父(母)亲 , 将其市外户籍迁入我市 的, 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 提供 抚养方的户口簿、 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和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 除外 )申请。 (三)父母投靠子女 的, 凭投靠 方和被投靠 方 的 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 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
13、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 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 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申请 。 第十三条 符合 办法第十条 规定 的人员,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一)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 除外 ) 。 8 第十四条 符合 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 的人员,凭 市 (区)安置办或军转办开具的 同意入户 介绍信 (证明)和居民 身份证 、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 军队无军籍职工提供本人户口簿 ) 申请 。 第十五条 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 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 自主择
14、业随军家属(工人身份)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 和 居民身份证; 4.双方 的 结婚证; 5.随军家属本人 在 现户籍地的 就业创业证(失业证或待业证);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需 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 (二) 自主择业 随军家属(干部身份)和行政调配随军家属 ,应当在办妥 人事关系调转 手续 后,凭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
15、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9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 和 居民身份证; 4.双方 的 结婚证; 5.调动报到介绍信或关系转递通知单;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需 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 第十六条 符合 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八类 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 ( 一 ) 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入 学一年内 可自愿选择是否 将户口迁入 本 市 。选择迁 入的 ,凭户口迁移证 和 新生录取名册 的 原件 、 新生入学通知书 的原件 及 复印件 ( 新生入学通知书需
16、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 )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统一迁入学校 的 学生集体户。 ( 二 ) 本市生源就读 大中专院校、技校 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 (结) 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本市生源 , 就读 期间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 ,结业,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 ,凭 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户口迁移证 ; 退学或休学、转学、出国留学 、结业证书 等证明 ; 父母 的 户口簿 等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 , 就读中
17、专10 院校和 技 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 的 , 凭 本人 居民身份证 、 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 毕业证 ; 户口迁移证 ; 父母户口簿 等材料 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3.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 , 就读 大专以上 院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凭 本人 居民身份证 、 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 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 户口迁移证 ;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 父母 的 户口簿 等材料 申请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以上三种情形中 , 父母 家庭主体已发生市内迁移的, 除上述材料外,还 需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 与父母的 关系证明 ,资料齐全 的, 当场办理 。 ( 三 ) 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 凭 本人 退伍证 、 市(区)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开具的 同意入户的 介绍信 (证明) 、 居民身份证 、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或 入户地派出所打印的 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 ) 、 父母的户口簿 、 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申请 ,资料齐全 的, 当场办理。 ( 四 ) 异地入伍,退伍后 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异地安置的, 凭 军转办或 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 、退伍证、 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