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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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订本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工程 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 的房屋建筑 工程 及其附属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 装修装饰工程, 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 和本市建设工程 分级管理原则 , 向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 区域 管委会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 领取 施工许可 证

2、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 依法 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 (二) 依法 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的承诺书 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 质量 安全 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场 审核合格 。 2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 规定应当招标的 建筑 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 建筑 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3、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 建筑 工程已委托监理 。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依法 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 按规定 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 ( 六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建筑 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 建筑 工程合同价的 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 工程合同价 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

4、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存在 拖欠工程款情形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 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 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 七 )法律、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 申请 领取 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进入 “ 建筑 工程施工 许可 办理 系统 ” ,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3 1、 填写 申请表。网上填写 上海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 ) 和 上海市建筑工程 质量 安全 措施 现场 审核表(以下简称 现场审

5、核表 ) ,并 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 应当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 申请表 、现场审核表和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终身 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 扫描上传 材料。扫描上传相关 证明文件 、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终身 质量责 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4、提交申请。完成 提交申请后, 网上获取窗口申请 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 持第三条中 第 (一)、(二)、( 三 )、( 六 )、( 七 )项 规定的证明材料 及申请表,到相应的 发证机

6、关 施工许可 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 。 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并 出具 材料接收凭证 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书面 告知建 设单位补正 ,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 之日起计算。 ( 三)质量安全措施 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 现场审核前 , 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4 当 完成需 配置的现场管理 技术 人员实名

7、制登记。 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 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终身 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 表。 通 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 ,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 审核未通过的, 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 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 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

8、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 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并 说明理由 。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 单独发包的 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 申领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原施工许可证废止 。 参建 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 关规定办理。 其他证书内容 发

9、生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 网上5 填写上海市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 发证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 。公示 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 图片 等 。公众可通过扫描 二维验证码 核验施工许可 信息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 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

10、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 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三方确认盖章。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建设单位 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 超过 一年的 建筑 工程恢复施 工前, 建设单位 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 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 。发证机关审核建

11、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6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 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 令停工,依法 对相关企业和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 补发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 证 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 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 要求 。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

12、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 应当 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 施工许可 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 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正文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 附件 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 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 上 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 。 工程投资额 30 万元及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 第十五条 本 实施细则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 沪建交 2013 405 号 ) 同时废止 。 附件 :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 2、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申请表 3、 上海市 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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