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测量复核制度1. 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2. 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遗失的坚持补桩,无桩名者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3.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作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4. 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5. 测量的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核条件。内业工作应坚持两组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6. 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查、复测,后利用”的原则。7. 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或换人检查复测无误后才能施工。8. 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道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不得继续施工。根据职责实施各项测量工作,杜绝测量错、差等行为,特制定以下测量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