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秋法本郭雪波目 录摘要 .1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 .1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3(一)文化因素 .4(二)社会因素41、社会舆论导向为家庭暴力铺垫了温床42、社会防控乏力 53、社会生活多样性挑战婚姻家庭5(三)经济因素5(四)法律因素6(五)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6(1)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6(2)适用法律困难7(3)立法技术滞后72、 婚姻法的不足7(六)个体因素91、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92、妇女的弱者地位,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9(1)妇女是经济弱者9(2)妇女是文化弱者9(3)妇女身材娇小,是体力的弱者9(4)、施暴者自身素质太差10(5)
2、、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10三、如何应对家庭暴力10对策一:一时冲动发生的家庭暴力10对策二:因为心胸狭隘、猜疑心强发生的家庭暴力10对策三:因双方经济收入悬殊发生的家庭暴力11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11分析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郭雪波【摘要】: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
3、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当然也包括威胁,恐吓与辱骂等精神虐待。【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原因 对策 妇女权益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在我国较为普遍存在着。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 2017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63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31.5。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婚姻法及解释中
4、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对“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暴力行为。再次,对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
5、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 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 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来对待,暴力行为必须2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解释要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和理解,将性暴力单独列出与“身体、精神”暴力共同进行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国际通常采用的说法相一致,赞成单独列出。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将此单独列出,因为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完全可以体
6、现为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确指出,赞成这种意见的居多。所以解释吸收了多数人意见,没有将此问题单独列出,而是认为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规定加以适用和解决。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由于家庭暴力让受害者难以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幸福指数会大大降低。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后长时间的压抑、悲伤、心灰意冷过后,往往会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甚至因此产生抵触情绪,即便受害者在结束这段婚姻后,由于自身幸福指数的降低,也很难在创伤中再恢复对爱情的向往。一
7、部分受害者更是会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而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本人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进行了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宜宾市高店镇、牟平镇、
8、庆林乡,发放问卷 300 份,回收 245 份,回收率达 80 以上。 资料显示:245 人中,有 190 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 55 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 95 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 20 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 80 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性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 71 人,一
9、般的占 84 人,比较少的占 90 人。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 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 800 多件。 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4 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 4129 件, 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433 件,占 63.2。不过有 33.2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是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3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所支配的。全国妇联信访处 2011 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 113121 件,接待此类来访 1400 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 3 成左右。比起 200
10、1 年增加了 20 多倍,尤其以广西、湖北、东北、福建等地更为居多。湖南省 2007年 2 月至 2011 年 3 月, 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 2001 件次,89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其他地区两年来有 31 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之中,20 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残疾。某县去年调查的 2002 户家庭中,有 91 户发生家庭暴力,其中 9 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8 名重伤,21 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 3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 13 是因家庭暴力所导致。中国妇女报郭嘉记者在某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 2010 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 6070,而其中属
11、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 3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 6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某县北安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依旧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 20 年,挨打 20 载。某市妇联统计,2009 年接待来访 85 件,家庭暴力 36 件,占总件数的 51.2。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 32 件,占总数的 60.3;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 4 件,占总数的 5.6;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 7 件,占总数的 20;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 8 件,占总数的 20.2。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12、。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 80 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 40 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
13、广东一税管员、 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 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13 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 31 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 46.5。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 33。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
14、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4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社会、经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一)文化因素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 “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夫权观念统领、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这种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一些大男子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
15、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地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 。 “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 。这种观念在农村尤其有市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新沂市某镇一名农村妇女长期遭受其丈夫的暴力虐待。面对丈夫的拳头,这名妇女仅仅是哭泣与忍受。通过当地妇联开展“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创和谐”活动后,
16、了解了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她才觉醒,并鼓起勇气,将其丈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处离婚,并判其丈夫当庭支付给她 1 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当法官宣读这一结果时,她由衷地感到欣慰,其丈夫眼里则充满了悔悟与惊讶。(二)社会因素1、社会舆论导向为家庭暴力铺垫了温床传媒本该承担起教育大众的责任,但是在当今社会有时却会有意无意地宣扬作为一个好女性的标准就应该顺从丈夫、服务家庭。某些电视剧、访谈录或书刊不时地传达这样一种讯息: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业,而在把家庭打理得井井有条,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这才是身为女性的最大成就。媒体在潜移默化地把一些本应摈弃的传统习俗深入到
17、女性的内在观念中。它肯定了判断一个女性是否优秀的“传统标准” ,尽管这些标准是那样的苛刻。或许正如某位名人所说,男人看女人,而女人是看男人眼中的自己。女性们努力遵守男性社会为她们设定的“准则” ,却没有意识到正在日益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在很多广告中,女性的内在价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仅仅是一具“美丽”的躯壳。有一则丰胸的广告的宣传语是这样描述的:只有挺起胸,你才能抬起头。当这则广告出来后,有不少人认为广告有明显的带有歧视女性的意味,似乎女性所有的价值5仅仅在于她的胸围是否够大,而她的学识、才干、能力等全被忽视了。这样无形中给人一种感觉: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让男人赏心悦目。社会没有将女性放在一
18、个独立、平等的位置上,也没有很客观地看待女性外表与内在之间的平衡,那么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也就不可避免了。2、社会防控乏力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因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有效制裁,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长。而且,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在广大妇女的心目中,妇联组织就是她们的“娘家” ,遇到家庭暴力时,她们常常第一个念头就是到妇联投诉。遇到此类案件,妇联的同志大
19、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就只能交给来访妇女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向 110 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及时呼喊让其他人知道等等。有些妇女报了警,找了当地家庭暴力投诉站,但是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报警,越是找家庭暴力投诉站,结果被打得越厉害。因为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施暴者,没有其他办法。3、社会生活多样性挑战婚姻家庭随着社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网络、通讯手段等现代技术的发达和普及,以及婚外情、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现象的增多,婚姻家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我国正处
20、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岗、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社会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促使某些人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缓解情绪的手段。(三)经济因素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尤其表现为发展不平衡。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方,落后的经济水平使得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从属关系仍然存在,很多家庭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6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
21、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四)法律因素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比如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 ;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明确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重申了应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
22、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等等。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强了法律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该说,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我国目前尚未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 、 刑法 、婚姻
23、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五)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从篇章结构上观之, 妇女权益保障法构建的“总则分则附则”之体例本无可厚非,问题出在总则和分则中的内容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总则除了明确妇女权7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确立宏观的妇女权益保障结构外,还应该明确地概括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像“妇女联合会”这样的保
24、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机构应该具有怎样的职能和作用,该法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二至第八章构成了该法的分则部分。本部分包括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及违反相应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此处关于妇女法律权益的规定更多地表现为授权性规范,规定妇女权益的内容显得过于分散,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此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文更抽象、操作起来也更为困难。 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则部分的内容从整体上看,似乎都能从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类似的规定。换言之,构成该法典主体部分的分则,好像是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妇女权益规定的拼盘杂烩。(2)适用法律困难制定的法律没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我国妇女权益
25、保障法公布实施以来,我们很少见到根据该法或从维护该法保障的妇女权益出发而判决的案件。1999 年 2 月 4 日, 中国妇女报报道了一则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为河南省卫辉市狮头乡塔岗村的已婚妇女岳某。1998 年秋天,塔岗村重新调整土地。村里规定:出家的闺女不再分地。这样岳某及其婚后所生一子便成了无地户。几经周折而感万般无奈的岳某于 1998 年 9 月 10 日把塔岗村告上了法庭。卫辉市法院立案后,从不误农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尽量缩短审理时限。于 10 月29 日做出如下判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
26、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责令塔岗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给原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的判决。但这样的判决毕竟是不多见的。可以说,由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事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大多不倾向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 ,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尚存在相当广阔的提升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人们漠视女性权益的因素,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身缺乏完整而独立的体系、独到的理论概括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等因素同样不容低估。(3)立法技术滞后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分则部分规定了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以立法技术的角度观之,本部分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属于列举式的。然而, “妇女权益”是一个随时代之演进而内容不断变化的概念,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然与女性权益的性质本身不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