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2014 年 11 月 20 日 2 目 录 1. 总则 . 5 1.1 目的 . 5 1.2 依据 . 5 1.3 适用范围 . 5 1.4 原则 . 6 1.5 交易品种 . 6 1.6 交易电量 . 7 1.7 其他 . 8 2. 市场管理 . 8 2.1 市场主体、运营机构职责 . 8 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 10 2.2.1. 准入条件设置原则 . 10 2.2.2. 市场准入 条件 . 11 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 . 12 2.3 市场主体注册与注销 . 14 2.4 电力用户购电模式 . 16 2.5 市场
2、交易规则修改 . 18 2.6 临时条款的制定 . 18 3. 交易方式 .18 3.1 双边协商交易 . 18 3.1.1. 概述 . 18 3.2 集中撮合交易 . 19 3.2.1 概述 . 19 3.2.2 申报数据格式 . 19 3.2.3 出清计算方法 . 20 3.3 安全校核 . 22 4. 中长期交易组织 .24 4.1概述 . 24 5. 年度交易组织 .25 3 5.1概述 . 25 5.2 年度交易程序 . 25 5.2.1 基础信息发布 . 25 5.2.2 交易准备 . 26 5.2.3 交易公告 . 26 5.2.4 交易申报 . 28 5.2.5 交易汇总与出清
3、 . 29 5.2.6 安全校核 . 30 5.2.7 交易结果发布 . 30 6. 月度交易组织 .30 6.1概述 . 30 6.2月度交易流程 . 31 6.2.1 交易准备(含基础信息发布) . 31 6.2.2 交易公告 . 32 6.2.3 交易申报 . 33 6.2.4 交易汇总与出清 . 34 6.2.5 安全校核 . 35 6.2.6 交易结果发布 . 35 7. 交易价格 .36 7.1 概述 . 36 7.2 直接交易价格 . 37 7.3 电网输配电价及线损 . 37 7.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38 7.5 其他 . 38 8. 交易合同 .39 8.1 概述 .
4、39 8.2 合同的签订 . 39 8.3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 39 8.4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 40 8.5 不可抗力 . 41 9. 交易执行 .41 9.1 概述 . 41 4 9.2 年度交易计划 . 41 9.2.1 概述 . 41 9.2.2 年度基数电量分配 . 42 9.3 月度交易计划编制 . 42 9.4 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 42 10. 计量与结算 .44 10.1 概述 . 44 10.2 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 44 10.3 计量数据采集 . 45 10.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 45 10.5 电量结算 . 46 10.5.1 电量结算原则 . 46 1
5、0.5.2 月度结算基本算法 . 49 10.6 电费结算 . 51 10.6.1 电力用户 电费计算 . 51 10.6.2 发电企业电费计算 . 52 10.6.3 电费及违约金支付 . 53 11. 信息披露 .53 11.1 信息分类 . 54 11.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 54 11.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 54 11.2 信息管理 . 55 11.3 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 55 11.4保密规定 . 57 12.市场干预及终止 .57 13.争议与违规处理 .58 14.针对直接交易中的名词解释 .59 5 1. 总则 1.1 目的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
6、革,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 1.2 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 2009 20号)、 关于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 2013 258 号)、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 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 2013 506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
7、、行业标准、文件,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 20141782 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新政发 201478 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运营规则和国内直接交易试点省执行的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6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电力市场开展的直接交易 ,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细则。 近期,主 要在新疆境内开展直接交易;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逐步推进,将逐步 开展跨区跨省直接交易,其实施细则另
8、行制定。 1.4 原则 1.4.1 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市场主导的原则。在发电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情况, 发挥市场配置 电力 资源 的 作用 。 1.4.2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1.4.3 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1.4.4 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直接交易应建立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1.4.5 坚持“公开
9、、公平、公正”原则, 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 1.5 交易品种 1.5.1 按照交易期限,直接交易分为中长期、年度、月度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的执行时间为未来二至五年,年度交易的执行时间为下一年度,月度交易的执行时间为下一月度。 7 1.5.2 按照交易组织方式,直接交 易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 1.5.3 中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度,并按月进行月度电量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偏差电量;偏差电量应按照已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1.6 交易电量 1.6.1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现
10、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政府印发方案执行。 1.6.2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当所有直接交易电量之和超出总规模时,优先匹配的电量先中标,最后匹配相同时的电量等比例中标(即最后超出电量在中标电量中等比例扣减)。 1.6.3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在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之外单列,发电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试点阶段暂不剔除。后期随着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按照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剔除相应比例的发电容量,电力主管部门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基数电量,其交易实施细则另行修改和确认。 1.6.4 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出现偏差电量,按实施细则和三方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1.6.5
11、 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电户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用电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用电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生 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1.6.6 新疆电网内直接交易原则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8 实现, 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 新疆 电网发展规划,由 电网企业 按投资管理权限申请核准、建设和运营。用 电 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 能源 监管机构组织安全性评价后,委托电网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接交易的电力 、电量。 1.7 其他 1.7.1 本细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 MW),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 MWh), 电
12、价 的量纲为 元 /兆瓦时(元 / MWh)。 1.7.2 本细则规定的交易组织日期为原则性意见, 市场运 营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情况进行调整,实际日期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2. 市场管理 2.1 市场主体、运营机构职责 2.1.1. 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组织机构包括电网企业所属的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控中心等相关部门。 ( 1)电力用户:指 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 的电力用户 。 ( 2)发电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发电企业。 ( 3)电网企业:指符合准入条件、完成注册手续的电网企业。 2.1.2 电力用户按照政府确定的规
13、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负责自身的安全用电和计划用电,参与市场交易,9 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披露相关信息,按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在计量点接受发电企业生产经电网企业输送的电能,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电费。电力用户应 遵守供用电合同、所在电网的调度运行规程和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并按需求侧管理规定参与调峰、错峰、避峰用电 。 2.1.3 发电企业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负责生产 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披露相关信息,按合同及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在计量点向购电方送出电能,并按合同及协 议约定收取售电费。发电企业应 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
14、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 、 调度规程运行和 运维自身 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 2.1.4 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规定向交易双方提供用电安全、质量等辅助服务及电力调度信息, 将直接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直接交易结果等报自治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 用,暂不收取辅助服务费。 2.1.5 新疆电网内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安全校
15、核和电量计划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提供输配电服务和直接交易运营管理, 负责建设、运营和公平开放电网,管理电力调度和交易平台,按规定提供输配电、系统平衡控制、交易组织与执行、计量与结算等相关服务 。电网企业及其下属市场运营10 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 1) 负责管理市场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中长期、年度和月度直接交易;负责直接交易合同及协议管理;负责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及协议编制月度交易计划;负 责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负责按照交易规则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直接交易相关业务咨询。 ( 2)
16、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实时电力电量的平衡 ; 负责电网安全分析,提供直接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 ; 负责编制、执行发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负责各类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直接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落实。 ( 3)负责电力交 易平台(含交易运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电量抄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等。 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2.2.1. 准入条件设置原则 2.2.1.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2.2.1.2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科学设定直接交易范围和步骤,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2.2.1.3 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充分考虑新疆电网不同价区和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和社会整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