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典当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三条 当物的股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