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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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 规范 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对 “ 工程 ” 实施 的 全过程 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项目 ,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 的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 体制 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 (地区、州、盟,下同) 、县 (市 、区、旗、场,下同) 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 中央对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 实行目标管理, 地方 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 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2 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 应当加强对 “工程” 的组织领导, 成立 专门 机构,建立相 应制度, 配备精干人员 集中办公 , 确保 “工程” 顺利实施 。 第五条 各省 人民政府 统筹组织本地 “

3、 工程 ” 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统一 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 公安、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 和 帮助市 、 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 “工程” 总体 规划 、年度 实施 计划和 每一栋建筑的 加固 改造方案 , 由省级人民政府 报 中央有关部委 备案 。 (三)统筹落实“工程” 专项 资金。制订本

4、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 分担机制和 落实办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 排查鉴定 经费、 前期工作 经费和 项目建设 资金 ; 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 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3 (四) 统筹 协调落实 有关 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 建设用地。 (五) 健全工作机制 。制订本省“工程” 实施方案、 项目管理办法等 规章制度 ; 与各市 、 县签订责任书; 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

5、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 、 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 、 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 收集、公开 及报送 工作; 按规定标准 建立中小学 校舍 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 ,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 (一) 市级人民政 府 应当 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 总

6、体 规划 、年度 实施 计划 和 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 ;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4 (二)县 级人民政府 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 校舍安全档案; 结合 本县 中小学布局 调整规划 , 制 订本 县“工程” 总体 规划、年度 实施 计划和 每一栋建筑的 加固 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7、、 办理 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 项目建设期间 校舍 的使用、管理 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 校舍 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 学校 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 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 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 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 , 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 ;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 应当 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

8、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 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 规划 工作; 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 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 应当 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5 会发展计划 , 切实加大投 入 ; 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 “工程” 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 应当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 职能, 落实好 财政预算 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 ;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 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 校舍鉴定、改造方案 制订 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 关标准。

9、 (五) 公安、 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 应当 发挥专业指导 、监督 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 支 持 。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 督 。 第八条 “工 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省、市、县人民政府 应当 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 单位 ,责任到人 员 。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 进展 情况 ,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 问题, 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省、市、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 工作 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

10、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 工作简报 每月至少编发一期 ;“ 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 每个县 确定 一名 “工程”信息员 , 由 全国“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 聘 书。 6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实施 分以下 三个 主要 阶段 :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 “ 工程 ” 总体 规划、年度 实施 计划和 每一栋建筑的 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 、 重建 和避险迁移 。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 程序 ,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省 校舍安

11、全排查鉴定工作 的组织领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 ; 市、县鉴定力量不足的,省级 人民政府 应 当 组织专业力量予 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 。 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 2鉴定 。 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 3建档 。 各地 依据排查鉴定情况 逐 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 校舍 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 基本 情况。 (三) 依据。 严格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

12、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 、堰塞湖风 险等级划分标准 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及专业规划 ,7 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 要求 。 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 ( 五 )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 和其他灾害易发区 校舍 以及经初步排查 认定 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制订每个项目 的 加固 改造方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

13、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 险迁移。 ( 一 )对严重地质灾害 和洪涝 易发地区 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 的校舍 ,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 报告进行 避险迁移。 ( 二 ) 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 及其他防灾 设防标准 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 的校舍,应 当 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 1已按照抗震 及其他防灾 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 基本 齐备; 3加固 改造 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 的 70 。 ( 三 ) 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 当 予以拆除。 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 具备 前款 第 3

14、条的校舍,原 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8 造同时不 具备 前款 第 1、 2 条的校舍,应 当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确定是否需要拆除 。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进行 建设。 第十 三 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 按以下 主要原则 制订“工程” 总体 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 “工程” 总体 规划 。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 当 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 (三) “两区”

15、为主, 突出重点。 各地应 当 结合当地实际 , 分清轻重缓急, 相对集中使用资金, 重点做好“两区”及 其他灾害易发区 的“工程” 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 , 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 ( 四 )抗震为主,综合防灾。 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 滑坡、 崩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 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 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相应加强 学校综合防灾 能力,做好 应急预案 , 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按照 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 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 第十 四 条 “工程”

16、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 有关9 法律法规和行业 标准规范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 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 应当 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 标 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加固项目 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 应 当 视为房屋建筑 建设 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 五 条 工程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 依法 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

17、组织实施, 同级 “校舍安全工程办” 派员参与监督 、指导 。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加固项目 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 或 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 六 条 重建或迁建 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 当 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10

18、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 ,并 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 行洪区、洪水沟口 、雷电重灾区 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和 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 等下游易致灾区 ; 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 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应当 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 七 条 重建、迁建项目 设计应当 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 , 严格 执行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等标准 规范 , 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 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 加固项目应当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 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当 依法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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