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XX 省应急管理厅 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 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