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自律公约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律公约 所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的企业。包括 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自律公约 所指 造价从业人员 是 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 自律公约 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 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 自律公约 的 解释、 修订; 监督检查 自律公约 执行情况; 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律委员会成员
2、当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的 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一条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对 协会的检查、调查活动,或对其自身违反 自律公约 的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阻挠等。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造价从业人员 :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 六 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二条 的 规定, 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从业人员的整体实力、 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贬低、诋毁,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等。给2 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讨 , 并向 受害 方赔礼道歉; 行业内通报批评
3、; 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 的规定, 有下述行为者, 分别给予 以下 惩戒: 一 、 夸大宣传自身 企业 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 。给予以下惩戒: 初次违规的,谈话提醒并责成书面检讨,责令限期 改 正 ;再次违规的 ,行业内通报 批评 ; 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以本 企业 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 通报批评; 记 不良行为一次。 三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造价咨询业务。给予以下惩戒: 责成书面检 讨 ; 行业内通报批评 ; 记 不良行为一次。 四 、 超越 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范围承揽业
4、务。 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 ; 记 不良行为一次。 第八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四条 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对同一工程签订 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不按规定将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给予以下 惩戒: 签订阴阳合同一次者, 责成书面检讨; 行业内通报批评 ; 记 不良行为一次。 合同不备案一次 者 ,责成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 良行为一次。 第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 的规定, 有下述行为者, 分别给予 以下 惩戒: 3 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同一招标工程 既接受 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又接受 投标人 的 委托编制投标价, 或在同一工
5、程的投标报价中 , 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二 、 与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串通作弊,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故意拖延编制、审核时间, 出具虚假工程造价 成果 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 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 三、 对造价从业人员出具的 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 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建议撤销 注册 造价工程师 注册,注销建设工程造价员 登记。 第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六条 的规定 , 委托人投诉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差,经执业质量鉴定属实 。 给予以下惩戒: 对造价从
6、业人员: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 的规定 , 以 低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80%进行不正当竞争 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限期改正;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二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 的规定 , 不按 劳动合同法与 员 工 签订 劳动合同;无故阻碍 员 工 的 正常流动。给予以下惩戒 : 责令限期改正; 行业内 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三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九条 的 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阻 挠造价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7、; 造价从业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 。 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4 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行业内通报批评; 记不良行为一次。 对 注 册造价工程师: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延续注册。 对 建设工程造价员: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注销资格证。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内记不良行为 3 次者, 通报批评, 建议注销资质证书。 造价从业人员年度内记不良行为 2 次者,建议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销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 第 十五 条 建立自律公约登记报告 和检查制度。 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底前 ,将上一年度的自律情况报自律委员会
8、。自律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 十六 条 违约立案调查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当事人”) 违约时 ,均应及时 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书面举报, 应 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 (签名),注明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自律委员会专人负责登记立案,受理举报工作,并为其保密。 二、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 受理举报后,应于 10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 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
9、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5 关人员应签字并盖 指印。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 十七 条 处理违约规则 一、自律委员会 调查人员 将调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 , 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 、自律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 、有关 当事 人员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 当事人 相关的地方造价工程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 、自律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五 、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
10、; 会议决议 应 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 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 数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 应 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 六 、自律委员会 决定 处罚 的 , 由 自律委员会 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 七 、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省造价工程 师 协会 提出 书面申诉。 八 、 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 违约惩戒决定书。 九、当事人提出 申诉的,由协会领导机构 组织,由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 自
11、律委员会 全体委员 对当事人的申述 进行复议 。 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议全体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 如 决议予以惩戒的, 由自律委员会 向6 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 十 八 条 惩戒执行 一 、 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 、 对 当事人 涉嫌违反相关 法律法 规,应予行政处罚的, 提请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处理; 三 、 违约 企业 应根据有关规定或 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十 九 条 本实施细则与 四川省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