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 奖 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加大新产品开发 与核心技术研发 力度,提高 我院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 奖,对在新产品 与 核心 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项目组和 个人给予奖励 ,并对获奖的 新产品 与 核心 技术 在后续的发展中予以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 有 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 )。 第四条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 奖的奖励范围
2、包括: 凡院本部及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项目组及个人 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 均可申报 。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申报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 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新产品 与核心技术 鉴定或评审验收,在 国内 首次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 。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形成批量 生产一年以上 五 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的核心技术,在国内独有,并已得到很好应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 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也可申报本奖: (一)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后创新研制的,
3、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新 产品 。 (二)利用引进设备生产,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所改进的新产品。 第七条 我院 科研成果获 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后转让到企业 , 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 但拥有 60%以上知识产权 , 亦 可 申报本奖。 第八条 获奖人员 的 排序按照其承担技术 研究 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 2 第三章 标准 第九条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 奖 设立三个等级,评比标准如下 :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 、工艺工装 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 先进 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 新产品 已批量 生产 , 近 3 年内 产值达 3000 万元、 利润 20%以上,
4、市场占有率 50%以上, 或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为第一, 具有重大经济 和 社会效益 ;或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 3 年内已获得 600 万元以上的利润 ,或利润率高于 40%的产品 。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所创新或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 领先 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已批量生产, 近 3 年内 产值达 2000 万元、利润 20%以上, 市场占有率 20%以上, 具有很大经济 和 社会效益 ;或对本专业发展和 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 3 年内已获得400 万元以上的利润 ,或利润率高于 30%的产品 。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
5、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指标达到 国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 近 3年内 产值达 1000 万元、 利润 20%以上, 具有较大经济 和 社会效益 ;或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 3 年内已获得 200 万元以上的利润 ,或利润率高于 20%的产品 。 第四章 评价 第十条 申报项目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水平分三项考核内容 1 “ 先进程度 ” 反映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 2 “ 创新程度 ” 反映项目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所做技术工作的深度; 3 “ 难易程度 ” 反映项目在产品研制
6、、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度,所涉及专业的宽度。 (二)经济效益分三项考核内容 1 “ 生产批量 ” 反映新产品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和产品的生命力; 2 “ 经济效益 ” 反映新产品投产后本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 3 “ 社会效益 ” 反映新产品对社会发展与 进步产生的影响。 3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做定量评价要有科学依据。 (一)技术水平的确定要以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比较数据为依据。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即为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首次研制的,为填补国内空白;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 对比数据中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要以检验
7、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与国内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亦由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与国外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索查询,也可提供其它可说明其水平 的材料。 (二) “ 经济效益 ” 中新增产值、利润指标按照 我院合同 实际发生的年产值、年利润计算。 第五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科研 管理 部 受理 各 部门推荐的 项目 。 第十三条 申报 新产品 与 核心技术 奖 ,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产品 与 核心技术 奖 申报书(一式 6 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用户意见等材料(一式 3 份); (三)经济效益证明(一式 3 份); (四)社会效益证
8、明(一式 3 份); 第 六 章 评审 第十 四 条 院技术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 院 长担任 。 第十 五 条 新产品 与 核心技 术 奖 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各 部门 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 科研 管理 部 登记备案 ; (二) 由 科研 管理 部 、经营管理部 、军工管理部 、 质量标准部、 人力资源部 会同资产财务部 共同审核 申报项目 , 提出 复 审意见, 报 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 提出 奖励等级 和 评价意见 ,评选出 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四)公布评选结果,广泛征求意见; 4 (五)评定结果 上报 院务会 审查通过 ,并经院长 批准后,由 通用院 予以奖励。 第 七 章 奖励 第十 六 条 分别奖励特 等奖 、 一 等奖 、二 等奖 、三等奖 各 50 万 元、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 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每个项目获 奖人数 不超过 5 人。 第十 七 条 奖励业绩 记入个人档案, 并 作为考核、评定、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 八 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暂行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