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砌体结构监理实施细则1. 砌筑砂浆的质量标准及监理预控1.1 水泥进场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水泥在进场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结果使用。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1.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2.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1.2.2 对强度等级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1.2.3 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1.3 当采用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1.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1.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1.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其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应重新确定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