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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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 , 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 能力 和 高层次人 才培养 能力 , 中央财政 设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 以下 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提高 经费 使用效益, 制定本 办法 。 第 二 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 主 要 用于支 持 中央级 高校 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 具 有较强科研 潜质的在校学生 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 40 周岁以下,适度支持 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

2、龄在 45 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 安排、 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 的 科研 经费长效 支持机制; (二) 自 主安排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 的 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 统筹规划 , 自主选题、 自主立项、 自主安排 使用 ; (三) 公开公正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 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 校内 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 ,确保公正、透明 ; (四) 统一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 高 校 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 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

3、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2 用途 等,要与国家 科研 经费管理 的 有关 规定相一致 。 第四 条 每年 财政部 会同教育部 负责根据 财力 状 况 、 高校科研开展 情况 ,并参照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执行 等 情况, 综合测算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 总额以及分校金额 。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 所 属高校 基 本科 研业务费 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高 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 项目 的实施主体,负责 拟订 基本科研业务 费 使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分年实施计划, 做好 经费的具体分配、安排 使 用 等全过程管理 。 第 五 条 每年中央财政将各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纳入部门预算, 按

4、照部门预算的管理 程序 核拨学校。 第 六 条 高校要加 强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执行 管理工作 。 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对于 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 中央财政 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数额。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 七 条 基本科 研业务费 支持 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 、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 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 方面 的创新性研究 项目 。 第 八 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由 高校 实行项目管理。高校 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 管理的要求 ,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

5、目的遴选和立项 。 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 任务 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 遴选和组织项目 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3 第 九 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 的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 专家咨询费 等。 第 十 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 的 开支 标准 要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 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

6、,不得 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 一 条 高 校应建立科研、财务、物资、实验室等管理制度,为 基本 科研活动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形成高效管理机制,保证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高校要于每年 4月 1 日前将上年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 高 校资产 管理范围 ,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 第 十 四 条 高校 要 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 经费 使用 和项目实施 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

7、应责任。 第 十五 条 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 项目实施情况 ,要 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 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 定期开展 对 所属高 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情况的 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 、教育部 报送总结报告 。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 基本科研业务费 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4 务 检查或评估。 有关绩效 评价 和检查情况 将作为调整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 十七 条 各高校根据 本办法 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 2008 233 号), 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报主管部门备案, 并抄送 财政部、教育部。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 部 负责解释。 第 十九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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