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4: 天津专员办 中央 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 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开展中央 对地方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 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预 2016 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 2011 285号) 等 文件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 实施 细则 所称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 (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 绩效评价 , 是指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我办 相关处室 根据 专项转移支付 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
2、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 责任落实。 各 相关 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业务范围内专项转移支付 绩效评价 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我办相关处室开展此项工作,一般以 财政部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项目 和相关具体要求 组织开展。 同时,对财政部已制定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的专项转移支付,也鼓励各处室自行组织 开展。 2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 的 基本原则 。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
3、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 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财政部相关绩效评价文件中有明确依据的,以相关依据为准;没有相关依据的,一般应依据下列相关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 (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 )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五 )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4、 等 ;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 六 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 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 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 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 。 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具体评价方法,以财政部评价文件确定的评价方法为准。 第九条 评价等级。评价等级一般设置为优(成效显著)、良(成效较好)、中(成效一般)、 差 ( 成效较
5、差 ) 四级。对应的评价得分为:大于或等于 90 分的为优;大于或等于 80分、小于90 分的为良;大于或等于 60 分、小于 80分的为中;小于 60分的为 差 。 第十条 绩效评价 工作步骤 : (一 )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工作组。分管办领导牵头,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以及中介机构共同参加。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结合待评价专项转移支付立项依据、政策目标、预算资金分配依据、资金管理要求等,综合考虑评价数量、评价重点、 评价方式等情况,制定评价工作计划。 (三)部署开展绩效自评。 办内相关处室应及时通知 地方 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准备
6、相关资料。 4 (四)开展绩效审核和现场勘查。相关处室工作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抽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查证复核 等方式,对项目绩效目标有关情况和基础资料进行核实。对相关问题制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 工作底稿 (附后) 。 (五) 评价打分。根据绩效评价工作中掌握有关情况,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相关项目、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对扣分项目,要有充分事实依据。 (六)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 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包括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情况、实施部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二)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 )总结分析绩效目标 整体 完成情况; (四
7、 ) 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扣分情况; (五) 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等 。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中 相关问题 的定性 。 在绩效评价工作 中发现的较重大问题, 如项目资金出现重大偏离、违规使用 、绩效评价结果为成效较差 等, 应及时向主管办领导汇报,依问题严重程度可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准确把握 绩效评价结果 。 第十三 条 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绩效评价报告拟定后,应及时送达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 采纳相关意见 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修改; 如不采纳,应将5 被评价单位的不同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报告的上报时间。在财政部开展 绩 效
8、评价 工作的时间要求下, 各处室上报办领导审核的报告,应不少于财政部规定时间的前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按办领导同意的时间上报。 第十 五 条 绩效评价报告 的主送、抄送部门。一般情况下,报告主送财政部 相关 职能司局,抄送财政部预算司。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报告报出后联系沟通工作。评价 报告上报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与主送部门沟通联系,确认收到情况 ,若未收到,及时补报。并注意搜集绩效评价结果利用情况,及时在工作台账 成果利用中反映。 第十七 条 绩效评价资料归集归档。相关业务处室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 集,包括财政部相关文件、评价工作底稿、评价报告、反馈意见 等。资料归
9、档按照办业务档案归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 条 负责专项转移支付 绩效评价 的各级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 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徇私枉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 条 相关业 务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自行开展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 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 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编号: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底 稿 共 页 第 页 被评价单位名称: 被评价资金名称: 情况摘要: 附件: 被评价单位签署意见: 被评价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组编制人签名: 日期: 评价组复核人签名: 日期: 备注: 被评价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当对工作底稿摘录的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如属实,签“情况属实”;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被评价单位签名是指被评价单位的具体事项负责 人员签名。 本工作底稿的印制规格为 A4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