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NO:河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材料目录:1、 任 务 书 ( 1 )份2、开题报告 (含文 献 综 述 ) ( 1 )份3、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书 ( 1 ) 份4、答辩记录表 ( 1 )份5、论文正文 ( 1 )份6、其它材料河 北 农 业 大 学2013 年 11 月 20 日专业名称法学专业论文题目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题目来源其他目的意义:(可另附纸)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尚未任何正式立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
2、范围,如果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旦违法,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更为严重的侵害。这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构成阻碍。因此,本文通过概括介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涵,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和特点,分析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一些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体构建的设想。意义:目前, 抽象行政行为未完全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逐步显露, 许多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案件得不到法院判决, 这既不利于行政相对
3、人权益的保护,也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建产生威胁,因此,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已迫在眉睫。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对我国现行审查监督制度缺陷的有效弥补。由此本人深感,抽象行政行为必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也任重而道远。可行性分析:(研究条件、预期的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可另附纸)研究条件:1.通过相关法律的搜集与整理,对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全面掌握。2.学校图书馆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可以为该论文的完成提供文献
4、资料。3.网络的相关的材料,为论文写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4.咨询老师、法官和律师,他们在理论与实践上丰富的积累,有助于论文的完成。预期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毕业论文的研究写作,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建立初步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研究生求学期间对此问题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在行政法方面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在研究写作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问题,佐证自己观点的理论和实例不易确定,迷失于数量众多的各种理论与学说,在纷繁芜杂的范例中难以确定能够佐证自己观点的具体论据。以及对于论文体系结构之构建在逻辑上不够圆满,文章各部分不能很好的相互说明、相互照应协调,不过我相信这些问题以后都能得到
5、很好的解决。进度安排:(可另附纸)2013 年 11 月 20 日 下达任务2013 年 11 月 21 日2013 年 12 月 21 日 搜集资料,准备开题2013 年 12 月 28 日 开题报告2013 年 12 月 29 日2014 年 5 月 10 日 整理资料 撰写论文初稿2014 年 5 月 11 日6 月 1 日 论文修改及定稿2014 年 6 月 7 日 论文答辩专家意见:专家签字:年 月 日学院意见:(是否同意立题)院长:年 月 日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学院 法学 专业张立媛 学生:现把 20132014 学年,第 二 学期的毕业论文安排下达给你,你本学期承担的毕业论文任务如
6、下:1、依据本任务书中论文题目、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完成开题报告。2、按照开题报告的要求按期完成毕业论文各项工作的实施。3、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4、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请按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任务。教师签字:年 月 日2013 年 12 月 28 日学生姓名 张立媛 专业班级 法学 1002 班 学 号 2010334020209指导教师 邓春景 职 称 副教授 所在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论文名称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选题依据:(论文的理论依据、目的意义。可另附纸)从经济学角度看,商家都是市场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对利润的欲望促使他们采用新的科学技术,降低成本和简化工
7、序,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然而必要成本和工序的减少就必然制造出低质量的甚至还有缺陷的产品。一经投放市场,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外部性负效应。即不但让消费者承担了巨大的安全风险,而且在遭受缺陷产品侵害之后还要忍受身心的巨大痛苦和承担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甚至会造成市场上消费者对消费的恐惧,影响市场的消费活力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克服这种外部性,经济学上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外部性负效应内在化,也就是责令厂商负责召回缺陷产品,由厂商负责由外部性风险造成的社会成本。这样可以促使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时刻考虑到生产低质量产品所要承担的成本,从而激发厂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消
8、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体现实质公平的社会法学思想。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现代社会的成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消费者,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和活动基于消费活动获得消费品进行消费,以满足个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自愿、平等、公平的交换产品和消费是他们发自内心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疑是社会利益的最集中代表。而在消费者的所有利益之中,消费者安全利益则处于核心的地位。只有安全的消费,才能充分的实现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才能保证社会个体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存在,这是一个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秩
9、序良好的必要条件。霍布斯称:“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一些法律的首要价值,所以,现代法律无不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作为法律基本任务。美国肯尼迪总统在 1962 年 3 月 15 日向美国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把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放在消费者四项权利之首。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实质公平的思想,我国的召回制度之所以姗姗来迟原因之一是很多人认为,倘若缺陷汽车尚未造成消费者伤害,即指令汽车厂商召回,让其承担巨额成本,甚至使这些脆弱的汽车厂商面临破产境地,这有违公平。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产品召回制度试图在厂商和消费者矛盾激化情况下,通过增加厂商对消费者的义务,平衡两
10、者间冲突,倾斜保护社会弱者,以保证社会和人类整体的均衡、平稳、持续发展,这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符合厂商的长期利益,更符合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之倾斜保护消费者宗旨至上的更高宗旨。从伦理学的视角考察,产品召回制度也符合人类道德伦理的要求。首先,召回缺陷产品、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道德义务。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企业作为消费者消费品的提供者,在经济力量、科学技术等方面与消费者相比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企业在实现盈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消费者,要承担起提高产品质量,回收缺陷
11、产品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维持企业生存的良好环境。但是,企业承担召回缺陷产品的道德义务,因该限于必要的范围之内,企业并非对所有的缺陷产品都有义务实施召回,而且产品召回的实施应尽可能地减少成本,协调好企业利益,消费者保护和科学技术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的珍惜。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厂商收回缺陷产品,体现了珍惜生命的伦理原则。此外,从企业经销伦理看,让顾客满意是企业营销的根本伦理标准。企业生产、销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顾客满意度成为衡量企业营销伦理的依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缺陷产品,危及消费者的人身
12、安全和健康,显然不符合企业的营销伦理。所以从顾客至上、诚实守信的伦理原则出发,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负责。目的意义:目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活动已经不仅仅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它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从食品到牙膏,从玩具到牛奶等,一系列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给国家和经营者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国家声誉,国内的消费者也同样对市场充满怀疑,我们的商品是否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事实上,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并不少,从 1993 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和 2014 年 3
13、 月 15 日实施的新修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各个产业部门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活动始终没有中断。但是质量法治的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长期以来,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舞台上,执法者和经营者始终上演着“猫捉老鼠”的游戏。造成了严重后果:产品安全事关生命,社会稳定系与一线。面对如此严峻的情势,故想通过此文的论述吸收借鉴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制度中的缺陷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建议。以此完善和丰富我国现行的产品召回制度。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深入,适用于消费者法律领域的惩罚性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各种民事侵权和合同纠纷需要,法律上的空白及漏洞更是无法维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营。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在经济生活中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民事法的各项功能,还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之,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理论上,在我国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原则相辅相承,共同构成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实践上,针对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立法上,有利于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