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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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摘 要时代在进步,科技也不断地创新,因此,一些行政案件慢慢的也在发生转变,而且变得十分专业。当司法人员在面对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案子的时候,因为司法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要有一类人来帮助当事人来解决这些很专业的问题,这类人就是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另一方面说来,这类人还可以起到帮助司法人员来调查案件的真实性的作用。不过,在中国的法制法规当中,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这篇论文就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人来了解行政诉讼专家副主任制度,知道这是什么概念,以及有哪些特点,并且通过介绍国外的这种制度,能够让我国的有关部门认识到建立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一些可用的办

2、法,以及一些有关的建议。本论文的开头首先介绍了这种制度的概念以及自身存在的特点,以及相关问题的介绍。其次,通过介绍一些国外的这种制度,来论证一下英、意、俄这三个国家的相关制度。而且着重的解析了这些国家制度究竟有何优点,究竟有何缺点,并且在此之上,希望我国能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论文的第三部分则重点要论证一下,我国是不是必须要建立这种制度,以及都有哪些可以利用办法。其实,在解决一些行政案件的时候,往往这种专家辅助人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说当面对极具专业性的案件的时候,以及保障当事人以及被告之间的权利平衡,保障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对判决结果加以论证等等。之所以说这种制度在我

3、国是十分可行的,就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并且慢慢的转向了当事人主义的强化模式。与此同时,这种制度可以说在中国正在起步,而国外这种制度相对比较成熟,这些条件都是我国建立这种制度的基本要素。在论文的第四部分则是本人对我国建立这种制度的一些构想。重点是讲明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事宜,比如说专家辅助人的确定、这类人究竟都有哪些权利以及自身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是否值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等等。关键词: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2Discuss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expert assisted system inadministrative litig

4、ation in ChinaABSTRACTIn the progress of the tim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as been, therefore, some administrative cases gradually is also changing, but very professional. When the judicial personnel with strong professional in the face of the case, because the judicial personnel do not

5、have the relevant professional knowledge, so there must be a class of people to help the parties to solve the professional problems, this kind of person is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pert assistant, on the other hand, this kind of person can also to help the judicial personnel to the investigat

6、ion of cases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role. Howev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China, there is no provision about this aspect, therefore, this paper is hoping to have more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deputy director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pert, know what is this concept, and what are th

7、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system, and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overseas, can le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in China recognition of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this system and some available measures, as well as some related suggestions. The beginning of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8、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itself,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Second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some foreign countries to this system, system of the three arguments about the English, Italian, russian. And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whether the state system has advantages, and what are th

9、e disadvantages, and on this basis, the hope that China can build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has China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hird part of the thesis is the key to proving it, our Is it right? Must establish this system, and what are the available measures. In fact, in solving some administrative

10、 cases, often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for example when faced with very specific cases, the 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secur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infringed, the final result proves etc. The reas

11、on that this system is feasible in China, because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are changing, and slowly to the enhancement pattern of adversary. At the same time, this system can say is just beginning in China abroad, and this system is relatively mature, these conditions are the basic elements

12、to establish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 fourth part of the thesis is I to 3establish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some ideas. Focus on matters related to explain and expert assistant, for example, what are the auxiliary expert determination, this kind of people is what are the rights and respo

13、nsibility of their commitment, whether it is worthwhile to both parties trust etc.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expert assistant system construction; 4目 录一、引言1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念1(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1(二)专家辅助人的理论基础2(三)专家辅助人在我国诉讼法中的适用2三、构建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3(一)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定位3(二)提高行政诉讼效率4(三)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4四、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

14、度构建的几点设想5(一)专家辅助人主体范围构想5(二)保障专家辅助人独立性5(三)建立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机制6五、结语7参考文献8致谢9第 1 页 共 9 页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社会当中,每一个人的分工也更加具体了,而且,不论是哪个行业,人们所具备的极强专业知识也是越来越多。而对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来说,特别是法官,本身来说就是应该在法律方面表现的十分专业的,而且要提一点,那就是法官除了在法律方面比较专业,在其他的方面则不可能具备一些专业知识了。因此,必须要有一个人来帮助他,解决那些法官不知道的专业知识,以求能够公正的判决诉讼案件。在国外,早就有专门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出现了。在国外,有

15、的国家则用的是鉴定人的制度,有的国家则是使用专家证人制度。这些制度无疑都是会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不过,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这类制度的缺点则更加明显了,而在中国,一般来说往往会采用鉴定人的制度,当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国假如遇到了自己不懂得专业知识,就会找到鉴定人来帮助自己了解这类知识,以便于更好的审理案件,但是实际应用过程中,这种方式也是存在一定的弊端的。因此,就必须建立一种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文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48 条规定了有关专业人员在当事人申请或者是经法院聘请的前提下,是能够来解决一些有关专业的问题的, 1不过,这个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行政

16、诉讼专家辅助人,到底这个专家辅助人是什么人呢?简单说,就是和一些参与到诉讼案件当中的人没有什么不同,并且接下来还要深入的研究一下,这类人究竟有何权力,以及是否合法,是否有资格来阐明自己的意见,他们说的话是不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等等。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念(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如今,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有了自己的专家副主任制度,举一些例子,比如在法国,就有自己的技术 J 项问制度,在德国,则有鉴定人制度,在意大利,则是聘请技术顾问,而在英国,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等等,尽管,在国外,人们并不把这种制度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制度,不过,总体来说,其具备的功效以及相关内容都是相同的。在中国,三个诉讼法里面都没有涉

17、及到这种制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没有这种制度的存在,只不过都是出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将它们放在台面上来。早在 02 年,我国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定,那就是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中请一名到两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来出庭,阐明在案件中一些比较具有专业性的问题。假如被准许,那么费用则必须要由申请人承担。1 黄学贤.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完善J.法学 2008 年第 9 期第 2 页 共 9 页世界上这么多国家,在不同的国家里,专家的概念也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澳大利亚的专家则是被定为一些研究人员或者是有专业知识的人,而在美国,专家乃是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并且他们所具备的知识是能够可以出庭作证的。综上所述,

18、在国外,专家可以说只要是在某一个行业有着极强的专业知识就可以了,根本不会要求专家必须要那出什么证书来证明自己是专家。不过,国内的专家和国外的专家在概念上有着天壤之别,国内的专家除了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之外,名誉也十分的重要。而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只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里面涉及到了专家,而诉讼法里面却根本没有提到过专家。一般来说,专家就是指哪些在一个行业当中,是具备超强专业知识的人。不过,如果想要对专家有着更深层次的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定义上,而是要把专家和辅助人相互结合。何为辅助人?就是指他能够在行政诉讼里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或者是法官来解决他们处理不了而且不是很了解的问题,进而能

19、够让案件的审理变得十分的顺利。总而言之,在本人看来,如果要对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下一个定义的话,那就是:自身必须具备一个行业的专业知识,能够在申请人的申请下,在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解决一些有关专业的问题,来辅助当事人,而且可以有效地帮助司法人员了解案情,让案件的审理更加真实可信。(二)专家辅助人的理论基础之所以说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刚刚起步,就是因为在我国的一些法规中提到过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此外,在我国有关家暴的案件审理规定中,也同样是提到过这种制度。之所以出台这类规定,就是为了能够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再婚姻生活中遭受侵害,有效的防止家暴的情况发生,这些规定都是可以拿来作为

20、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参考。而在有关家暴的案件审理规定当中,具体谈到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聘请专家辅助人,还涉及到了哪些人具备这方面的资格以及相应的聘请费用等等。 2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是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依据当时的情况来请专业人员出庭,对一些比较专业的问题进行解释,而且专家辅助人必须要受到当事双方的询问,以及解答一定的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观点是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的。有关法律明确指出:专家辅助人乃是具有极高权威以及很高名誉的专门针对家暴问题而做研究的一类人,或者是一些心理学者,社会学者或者是从事相关专业的人员,这些人普遍都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以及经常和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打交道,当法院对专家辅

21、助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时候,第一点就是要看其是否有实际的经验以及处理这方面问题的能力,之后要看其工作的经历以及他人对他的评价如何。尽管这个审查条例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过这可是第一次在有关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而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其他类型的案件使用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这2 林建高.张海滨.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J.法学天地 2003 年 8 月第 3 页 共 9 页还意味着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为今后正式建立这种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 专家辅助人在我国诉讼法中的适用尽管说法国的鉴定人制度以及欧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都可以解决

22、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不过,行政案件的专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单一的鉴定人制度以及证人制度就暴露出来了一些缺点,因此,特别需要在保有当前的制度的优势的前提下,要尽力的完善这类制度,适当的可以融入专家意见制度,拿这些制度作为参考,来改善原本单一的制度。如果这些制度相互结合,互相弥补,那么肯定能够为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很大的帮助。比如说,在法国,技术顾问制度就非常不错,而德国的鉴定证人制度、英国陪审制度等等,我国都可以拿来作为参考,吸收他们成功的经验,建立我国特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建立这种制度的时候,必须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来设置专家辅助人所起到的作用,如果

23、说当事人自己要聘用专家的话,那么这部分费用必须要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假如当事双方都要聘请专业辅助人来解决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并且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双方都不是很赞同的情况下,那么法院则必须要让败诉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的聘请费用。假如说是法院要聘请专家辅助人来帮助法院审理案件,那么对于费用谁来付也是要分情况的,假如说是当事人作出申请但是没有一定的条件,那么法院则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弱者的前提下,来承担费用,假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要解决专业性的问题,那么费用则必须要由败诉的当事人来支付。三、构建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一)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定位如今,每一个人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每一个人对自身

24、的权益也更加看重了,一旦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那么肯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现在诉讼案件也不断的增加,其中也包含了行政诉讼案件,同时,科技也不断进步,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很明显更具有专业性,当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法官因为自身没有相关的知识,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无法做出解答,那么就肯定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比如说,有关环境的诉讼案件、对于知识产权如何分配的案件等等,都是有着极强专业性的案件。如果说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这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该如何解答,该怎样审理,法官就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了。因此,凡是有关专业性极强的诉讼案件,必须要有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帮助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

25、这是十分必要的 3。3 杨霄芳.张博.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J.法治与社会 2013 年 7 月第 4 页 共 9 页法官与当事人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很难理解,很难做出判断这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之所以要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变得多种多样,因为一些专业领域的细化,导致了行政案件具有多样化。例如有关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因为导致污染的物质有所区别,到底是何种物质导致的污染,法官以及当事人是无法做出明确的解释的,众所周知,污染可以有很多种,光污染、气体污染等等。因此,当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人员来做出鉴定,这样就可以找到污染源,对案件做出

26、判决。而还有一些问题则需要一些专业机构来做鉴定,比如说化学原料导致的污染,虽说没有专业从事鉴定化学原料污染的机构,但是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也是可以做出坚定地。因此,类似这种需要鉴定的案件,可以试图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来解决,从而依据专家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判决。(二) 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在诉讼案件中,最讲求的就是要经济而且还必须要有超高的效率。对于每一个案件能够尽快的审理乃是提升行政诉讼效率的关键所在,而且要想提升效率,则必须要加快对事实的调查,因此,想要尽快审理案件离不开事实调查。不过,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样的,而是有所区别的,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对于案件的事实判断,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

27、前提下,还必须要把事实分成两种,一种是一般的事实,而另一种则是专业性的事实。专业性的事实就是说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说专业的技术,必须要依靠相关的知识来做出认定,判定事实。一般来说,法院要想弄清专业事实,那么就会采用鉴定地方法来调查,不过,每一个行业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类型繁琐,而从事鉴定的部门根本没有能力对一些专业问题作出裁定,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调查专业事实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根本不需要鉴定部门,只需要有一个人能够出庭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并且,假如说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话,那么再面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的时候,只要他们可以出庭对问题作出解释,那么法官会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在案件的最终判

28、决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并且当质证的时候,这些专家辅助人也能够对鉴定的结果提出自己不同的一件,假如真的可以证明鉴定结果是有错的,则可以重新进行鉴定。不过因为专家辅助人自身有着较强的专业知识,可以找出鉴定结论中的错误,那么就可以不必第二次进行全面的鉴定,只需要针对错误做出改正即可。这样一来,案件的审理期限也会明显减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效率也会更高。(三)促进公司公正的实现如今,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里,一些被告往往都是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说从事环境监测或者是药物监督管理的人,都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从事这样的工作。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在一些具有专业性问题的案

29、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相比,在专业领域方面就已经处于劣势了,比如第 5 页 共 9 页说,一些有关专利权的归属的案件里,往往被告一方都是有着专利申请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可以说熟透于心,不过往往原告则没有这方面的知识,甚至连专利申请都不知道是什么,这样一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肯定权益会遭受侵害。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当中,假如能够有一名专家辅助人来帮助原告解决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那么原告在地位上就是和被告平等的。这样可以让原告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有充分的了解,让双方的力量趋向于平衡。并且,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法官除了对法律比较在行之外,其他专业压根也不会有很深的了解,因此在审理判决这类案件的

30、时候,这些专业问题也会对法官的盘发形成阻碍,难以认清事实究竟如何,可见,如果能够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话,那么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会变得十分轻松,更加科学合理。进而让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四、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一)专家辅助人主体范围构想在平时,在人们的印象中,专家就是那些具有很高的学历,有着很高的职称,同时在一个行业里十分有权威,并且可以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的人。不过,在法律层面上,专家如果这样定义的话是十分片面的,十分不合理的。在辞海当中,则对专家做出了解释:在某个学术领域或者是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的人可以称之为专家。说白了,我们可以认为有着一技之长的人都可以被称作“专家”,

31、这种说法还是比较单一的,对于本论文来说,并不适合。而布莱克法学词典则更加专业一些,“专家”的定义就是:“通过一定的专业教育以及培训,熟练掌握某个专业的技能或者是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他的意见可以帮助想要弄清楚事实的人,这类人可以称之为专家。”这种说法明确指出,专家必须要有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的经历,而且他所提出的意见或者是看法是可以帮助其他人解决一些问题的。此外,在美国有关规定中,对专家的解释就是一个人在司法程序里,能够在某一个方面,例如知识、技巧或者是经验都能够有过人之处,那么这类人也可以称之为专家。中国的法律有没有对专家做出解释呢?当然有,依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聘请一名到两名有着超强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做出解释。这在个规定当中,着重的强调了这类人必须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4而在行政证据若干规定里规定:“对于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出申请,让相关的专业人士出庭解释,而法院也可以找这些人来出庭解释一些专业问题。在这个规定当中,着重强调了“专业人员”。不论是“具备相关4 张水勇.各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比较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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