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 市 科技 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 、行政强制 (一)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证据 (二)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联系电话: 86310055 执法人员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登记 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封存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知识产权 科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批 执法人员依法予以销毁 退还财物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登记封存决定书 (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联系电话: 86310055 作出处罚决定书 结案归档 到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