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疫情防控税收协定执行热点问题解答 常态 化 疫情防控税收协定执行热点问题解答 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2175 号印发,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在此归纳整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和讲话精神,就常态化疫情防控税收协定执行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学习实践参考。 1.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是否构成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答: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其次,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第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疫情防控期间改为居家办公属于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定义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