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5.6 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单元5.6.1 安全符合性评价本节参考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法规,对锅炉设备及其系统进行分析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8和5-9。表5-8 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结果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第十五条锅炉为上海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出厂相关技术文件齐全符合2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从事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