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市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室内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防范室内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用户安全用气,达到安全检查到位,安全宣传到位,隐患告知到位,隐患排除到位。依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21)等法规、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民用、餐饮、公福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室内安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开展室内安检工作应遵循入户安检为主、其它检测为辅的工作原则,安检率应当达到 100。 第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检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入户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安检计划、安全隐患等级分类、安全隐患处置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燃气企业对所属用户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入户安检工作,在开展入